杨某某涉嫌重婚罪被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7-11-06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务工,住甘肃省岷县**路**号**楼。1996年8月21日因犯贪污罪诈骗罪,被四川省巴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终身,2008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重婚罪,2016年5月21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2016年6月24日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8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与张**在大竹县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1月27日生育一女。2011年5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隐瞒其与张**存续的婚姻关系,与其相识的彭**(女)在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采取欺骗手段登记结婚,并与彭**在“婚后”于2011年11月7日、2013年11月12日分别生育一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杨某某与张**结婚证、杨某某与彭**结婚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张**陈述;4.证人证言:彭**的证词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登记结婚,并生育二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前罪无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宫东耀   
201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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