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务工,住甘肃省岷县**路**号**楼。1996年8月21日因犯贪污罪、诈骗罪,被四川省巴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终身,2008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重婚罪,2016年5月21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2016年6月24日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8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与张**在大竹县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1月27日生育一女。2011年5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隐瞒其与张**存续的婚姻关系,与其相识的彭**(女)在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采取欺骗手段登记结婚,并与彭**在“婚后”于2011年11月7日、2013年11月12日分别生育一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杨某某与张**结婚证、杨某某与彭**结婚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张**陈述;4.证人证言:彭**的证词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登记结婚,并生育二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前罪无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宫东耀
2016年9月6日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8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与张**在大竹县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1月27日生育一女。2011年5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隐瞒其与张**存续的婚姻关系,与其相识的彭**(女)在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采取欺骗手段登记结婚,并与彭**在“婚后”于2011年11月7日、2013年11月12日分别生育一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杨某某与张**结婚证、杨某某与彭**结婚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张**陈述;4.证人证言:彭**的证词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登记结婚,并生育二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前罪无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宫东耀
2016年9月6日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高某某涉嫌重婚罪被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 · 杨某甲涉嫌重婚罪被青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 · 贾某某涉嫌重婚罪被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 · 陈某某等涉嫌重婚罪被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 · 阮某某涉嫌重婚罪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