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贾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巨野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6年9月24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巨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9月26日,被告人贾某某与侯某某在郓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11月14日,被告人贾某某在尚未与侯某某离婚的情况下,与巨野县大义镇东营村村民刘某某举行婚礼结婚,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4年10月22日,经郓城县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人贾某某与侯某某离婚。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贾某某与巨野县董官屯镇洼张庄村村民刘某某登记结婚,并与刘某某办理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巨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郓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复印件等;2.证人彭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贾某某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刘得龙与贾某某结婚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树才
检察员:王海生
2016年12月22日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9月26日,被告人贾某某与侯某某在郓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11月14日,被告人贾某某在尚未与侯某某离婚的情况下,与巨野县大义镇东营村村民刘某某举行婚礼结婚,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4年10月22日,经郓城县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人贾某某与侯某某离婚。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贾某某与巨野县董官屯镇洼张庄村村民刘某某登记结婚,并与刘某某办理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巨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郓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复印件等;2.证人彭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贾某某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刘得龙与贾某某结婚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树才
检察员:王海生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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