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路**号**单元**室,住咸阳市秦都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6月3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8月9日、9月2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6日、10月11日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某通过自己在国际互联网网站上开设的“联邦生力”网店宣传销售保健食品“超能生力片”,从咸阳市秦都区交由快递公司寄送,以每盒70元的价格,卖给江苏省无锡市董某某(另案处理)批号为20150505,标示为800mg/片的生力片50盒,获款3500元。经江苏省无锡药品检验所检验,该批生力片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氨基他达拉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晖
2016年10月26日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8月9日、9月2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6日、10月11日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某通过自己在国际互联网网站上开设的“联邦生力”网店宣传销售保健食品“超能生力片”,从咸阳市秦都区交由快递公司寄送,以每盒70元的价格,卖给江苏省无锡市董某某(另案处理)批号为20150505,标示为800mg/片的生力片50盒,获款3500元。经江苏省无锡药品检验所检验,该批生力片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氨基他达拉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晖
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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