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7-11-01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被告人段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被告人段某某为了打斑鸠,利用购买的射钉枪、无缝钢管和红外线瞄准器,通过电焊焊接等方式自制了一把长枪。2015年10月份,段某某再次用相同的方式自制了两把长枪。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段某某制造的三支长枪均被认定为枪支。
 
另查明,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欧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书;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非法自制枪支三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初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焕来   
检察官助理:张世强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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