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石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翁牛特旗**镇,现住翁牛特旗**办事处**村**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翁牛特旗**镇,现住翁牛特旗**办事处**村**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药费纠纷,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夫妻二人预谋到翁牛特旗**镇**村**组丛某某家中以闹事的方式索要医疗费。2016年12月30日,二人在家中准备了酸菜汤、礼炮、烧纸、粪便等物品,当日11时许开车来到丛某某家门口。张某某拿着装酸菜汤的瓶子、装粪便的塑料袋与石某某未经允许进入丛某某家里,石某某辱骂、殴打丛某某,并向丛某某身上泼洒酸菜汤,张某某将粪便放在丛某某家门口。二人从屋里出来后又到丛某某家大门口处,石某某燃放爆竹、张某某烧纸。次日,二被告人再次来到丛某某家中意欲闹事,张某某将装有酸菜汤的瓶子放到丛某某家屋门口,由于丛某某不在家,二人遂离开。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丛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7年4月13日,被害人丛某某为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拍摄的出警视频。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并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并采取侮辱、暴力手段侵犯他人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子 彪
代理检察员:那存白音
2017年5月5日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翁牛特旗**镇,现住翁牛特旗**办事处**村**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药费纠纷,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夫妻二人预谋到翁牛特旗**镇**村**组丛某某家中以闹事的方式索要医疗费。2016年12月30日,二人在家中准备了酸菜汤、礼炮、烧纸、粪便等物品,当日11时许开车来到丛某某家门口。张某某拿着装酸菜汤的瓶子、装粪便的塑料袋与石某某未经允许进入丛某某家里,石某某辱骂、殴打丛某某,并向丛某某身上泼洒酸菜汤,张某某将粪便放在丛某某家门口。二人从屋里出来后又到丛某某家大门口处,石某某燃放爆竹、张某某烧纸。次日,二被告人再次来到丛某某家中意欲闹事,张某某将装有酸菜汤的瓶子放到丛某某家屋门口,由于丛某某不在家,二人遂离开。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丛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7年4月13日,被害人丛某某为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拍摄的出警视频。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并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并采取侮辱、暴力手段侵犯他人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子 彪
代理检察员:那存白音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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