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8-01-05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3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四川省邻水县,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单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7年9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9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先后在网上购买了两把自动退壳射钉器,在其收到射钉器后,通过给射钉器加装枪管等方式,将其中一把射钉器进行改装,使其可以通过火药燃烧的气体直接发射金属弹丸和其他物质。经鉴定,该改装后的射钉器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前装填式)。
2017年8月29日,被告人熊某某在民警电话通知下,自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将其改装的枪支上交公安机关;同年9月6日,公安机关对本案刑事立案后,熊某某再次自动到案公安机关接受传唤,但均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非制式枪支(改装射钉枪)、自动退壳射钉器等物证;
2. 到案经过、淘宝交易截图等书证;
3. 证人谢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书、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 提取笔录;
7. 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济   
检察官助理:李  欢   
2017年10月3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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