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商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6年5月11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开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6月17日被开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7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挂靠开江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在开江县**镇开发“紫怡楼”项目。因资金不足,在“紫怡楼”项目建设期间,张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具备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传播集资信息,许诺给予月息3%的回报,约定以在建房屋作抵押,向陈某某、黎某甲、黎某乙、梁某某、李某某等28人吸收资金655.55万元。张某某已归还资金7.5万元,支付资金利息37.57万元。张某某于2013年离开开江。此后,开江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接手处理“紫怡楼”项目遗留问题,该公司已与部分借款户达成以房抵债协议。
2016年5月4日,西安铁路公安处华山站派出所民警在K690次列车上,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借款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胥宜飞
2016年12月12日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7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挂靠开江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在开江县**镇开发“紫怡楼”项目。因资金不足,在“紫怡楼”项目建设期间,张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具备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传播集资信息,许诺给予月息3%的回报,约定以在建房屋作抵押,向陈某某、黎某甲、黎某乙、梁某某、李某某等28人吸收资金655.55万元。张某某已归还资金7.5万元,支付资金利息37.57万元。张某某于2013年离开开江。此后,开江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接手处理“紫怡楼”项目遗留问题,该公司已与部分借款户达成以房抵债协议。
2016年5月4日,西安铁路公安处华山站派出所民警在K690次列车上,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借款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胥宜飞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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