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包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7-10-24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被告人包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住平昌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3月2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6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包某某以经营平昌县响滩镇二龙路大众超市需要囤货、归还银行贷款、购房、购车需要资金为由,以1%至2%不等的月息为回报,在社会上向赵某某等24个不特定对象借款共计现金人民币145.166万元,其中归还本金人民币3.2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11.40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静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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