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鉴其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2017-08-25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魏某,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净检刑检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1日21时30分许,被害人闫某与朋友李东阳、张明在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学路“地摊烤肉”店吃饭,饭后李东阳、张明因买单事宜与服务员发生口角,被告人魏某(店主)见状上前与被害人闫某发生争执,并用拳脚殴打闫某,致闫某倒地受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闫某外伤致左示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头顶部创口、左额部创口、右背部创口,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17年4月26日被告人魏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赔偿被害人闫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并取得闫某的谅解。

来源:OpenLaw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鉴定意见、谅解书及被害人闫某陈述、被告人董林峰供述等证据证明,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故意伤害被害人闫某身体,致闫某左示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头顶部创口、左额部创口、右背部创口,其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魏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魏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视为自首;魏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宋某涉嫌诈骗罪,鉴其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 史某涉嫌诈骗罪一案,鉴其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 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鉴其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 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鉴其自首其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 陈某某涉嫌诈骗罪,鉴其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