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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504241955********,内蒙古林西县人,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现住赤峰市林西县**镇**花园**号楼**单元**室,无业。无前科。2016年12月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本院依法取保候。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本案由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12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林西县**乡**行政村在实施国家危房改造项目过程中,时任**乡**行政村党支部书记赵某某(另案处理)伙同其妻子马某某,明知被告人马某某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经二人共同商议,用被告人马某某名字虚报危房改造户,牛某某(另案处理)明知被告人马某某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仍帮助赵某某、马某某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3000.00元,用于家庭开支。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3000.00元已被本院依法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材料;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材料;4、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赵某某身为**乡**村党支部书记,牛某某身为**乡村建办主任,在实施国家危房改造政策过程中,赵某某伙同牛某某、被告人马某某,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款、第383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3款、第383条第3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马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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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504241955********,内蒙古林西县人,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现住赤峰市林西县**镇**花园**号楼**单元**室,无业。无前科。2016年12月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本院依法取保候。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本案由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12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林西县**乡**行政村在实施国家危房改造项目过程中,时任**乡**行政村党支部书记赵某某(另案处理)伙同其妻子马某某,明知被告人马某某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经二人共同商议,用被告人马某某名字虚报危房改造户,牛某某(另案处理)明知被告人马某某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仍帮助赵某某、马某某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3000.00元,用于家庭开支。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3000.00元已被本院依法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材料;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材料;4、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赵某某身为**乡**村党支部书记,牛某某身为**乡村建办主任,在实施国家危房改造政策过程中,赵某某伙同牛某某、被告人马某某,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款、第383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3款、第383条第3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马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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