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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曾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5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1月2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2月13日被云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1月13日下午7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云阳县**路石梯处,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何某某“冰毒”约0.5克。
2013年11月14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云阳县**大道**宾馆**号房间内以200元人民币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何某某冰毒约0.9克,交易完成后,云阳县公安局民警在**宾馆门口附近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县法院判决书、公安机关办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
5.检查、辨认、扣押、封存等笔录:
6.曾某某进入毒品交易地点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违法所得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应当予以追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学军
2017年2月1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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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曾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5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1月2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2月13日被云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1月13日下午7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云阳县**路石梯处,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何某某“冰毒”约0.5克。
2013年11月14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云阳县**大道**宾馆**号房间内以200元人民币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何某某冰毒约0.9克,交易完成后,云阳县公安局民警在**宾馆门口附近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县法院判决书、公安机关办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
5.检查、辨认、扣押、封存等笔录:
6.曾某某进入毒品交易地点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违法所得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应当予以追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学军
201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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