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御龙湾”宾馆后门处,以50元现金及一包天子牌香烟的价格贩卖给朱某某一小包海洛因。
2016年10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时代广场附近,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朱某某一小包海洛因。
2016年10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御龙湾”宾馆8812房间内,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朱某某0.11克海洛因。后民警将江某某抓获,并在其租住的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2.15克。
到案后,被告人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扣押清单、检定证书、尿液检测结果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
5.尿液检测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海洛因0.11克、甲基苯丙胺2.1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放
2016年12月19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张某某容留他人吸食冰毒三次 ,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提起公诉
- · 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 · 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动到案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重庆刑事律师网
- · 杨某某、杨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