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检察官教你如何应对警(检)方讯问

2017-03-10来源:智豪所浏览次数:

   
                            (电影《寒战》剧照)
 
    笔者曾经供职于某基层人民检察院,有多年职务犯罪侦查和公诉工作经验。笔者写作本文的目的很阳光。如果你真犯了罪,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你没有“沉默权”,你必须“如实回答提问”,坦白从宽是你的唯一选择。本文是写给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虽然有犯罪事实,但已经如实供述了所有罪行后还被迫要去承认其他子虚乌有的罪行的人看的。下面进入正题:
   一、搞清楚你的底牌。
   最大的底牌:不受强迫证明自己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中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专业术语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虽然与“沉默权”还有一定差距,但已经是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最显著的进步了,当然是你在法律上的最高防御盾。在接受讯问的过程中,向办案人员祭出该护盾,将获得立杆见影的效果,起码对方会瞬间明白,你是个“懂法的人”。
    第二张底牌:拒绝回答无关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以笔者参与讯问的有限经验来看,最喜欢遇到讯问对象是侃侃而谈的人,只要你愿意说话,那么总可以从你的话中得到一点线索,从而结合现有证据进行真假判断。最怕遇到的讯问对象是一言不发的人,你不说话将导致讯问工作无法进行。当你发现讯问人员根本不听你的辩解只是一味让你认罪时,你大可以说“该回答的都应该回答了,其他问题与案情无关,我拒绝回答”,当然讯问人员可能会以“有没有关,我说了算”,“认罪态度不好就从重处罚”的话来怼你,你也不要慌张,如果胸中坦荡,说出来的话自然底气十足,大胆拒绝的收益绝对大于你违心认罪的收益。
   第三张底牌:你有核对、补充、修改笔录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了“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千万不要忽视这个权利,笔者在办案过程中遇到好多嫌疑人提出“没有看过笔录,办案人员让签字就签字了”,“笔录是办案人员乱记的,根本没有说过那话”。俗话说“说出去的话如泼出去的水,收不回来”,讯问笔录更是如此,一旦你认罪并签了“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再想以没有仔细看笔录为由收回来是很困难的。除非讯问过程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不然你的以上辩解在后续的检察官、法官看来都是在“翻供”。在遇到“不法”讯问时,你可以使出拒绝签字的大招,这个时候就轮到办案人员懵逼了,按照规定办案人员需要在笔录上注明“嫌疑人拒绝签字”,而嫌疑人拒绝签字的笔录在诉讼中是没有什么证明力的,难以用于指控你构成犯罪,除非有同步录音录像能够还原讯问过程。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说的一样!)
 二、还要搞清楚对方的底牌。
  在接受讯问过程中,你除了搞清楚自己有哪些底牌,更要搞清楚对方有什么底牌。也就是说,要搞清楚对方有什么合法手段强制让你接受讯问,哪些底线是办案机关不能踩的。
  首先要搞清楚,对方的身份:《刑事诉讼法》对讯问主体是有明确规定的,只有具有合法取证权的办案机关的办案人员才能对你进行讯问,最简单的鉴别方法是要求对方出示证件。要记住一点,在刑事案件中,在对方未出示工作证件的情形下,即便对方着有制服也不要轻易跟着对方走。因为按照规定,传唤(包括口头传唤)、拘传都必须出示工作证件。

 
(公安机关工作证件是全国统一的,而检察机关工作证件不统一,各地不一样)
     其次要搞清楚,对方是否有合法的法律手续:除了现场犯罪被发现可以使用口头传唤外,传唤必须有办案机关出具的传唤证、拘传必须有拘传证。建议你一定要认真查看,一方面可以辨别真假,另一方面也可以从上面初步了解自己涉嫌的罪名。

          (传唤证)
 
     最后要搞清楚,对方能够合法扣留你的时间:一般来说,接受首次讯问办案机关有12个小时时间可以合法限制你的自由,只有在案情重大、复杂,经批准后可以扣留你24小时。在决定拘留后,办案机关需在24小时内将你送看守所。在上述时间段内你完全处于办案机关的控制之下,所以办案人员称之为“黄金48小时”。这48小时内,办案人员想的是如何突破你的口供,而你应该想的是如何不被冤枉,不要以为这48小时好过,毕竟“革命不是请客吃饭”。这里必要再提一下传唤证、拘传证的重要性,你到案的时间和结束讯问的时间都要在上面载明,而上述书证也要随案移送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所以务必如实填写。

    (电影《寒战》剧照)
   三、遇到“威胁、引诱、欺骗和刑讯逼供”该怎么办?
   关键部分来了,你说你是冤枉的,对方不但不信。对方如果是“威胁、引诱加欺骗”可能还好一点,万一来个“刑讯逼供”这可怎么办?
   先说“威胁、引诱、欺骗”:《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明确规定了“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要是通过“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的证据是否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笔者认为,这也是考虑到“威胁、引诱、欺骗”与“侦查策略”之间不好区分,只能从法律原则和道德底线等方面去把握二者的界限。根据可能出现的情况,提供下面一些对策供你参考:
   遇到“如果你不承认,我就把你的某某(亲戚、朋友)怎么样。。。”的威胁:不要怕,现在是法治社会,没有证据没人敢把你的某某怎么样。
   遇到“如果你承认了,我就马上给你办理取保候审”的引诱:不要信。你如果违心承认,基本上就走不掉了。
   遇到“你还是承认了吧,我手上有充分的证据”的欺骗:不要怂。如果真不是你干的,你可以学学《寒战》里面的郭富城。


(电影《寒战》剧照)
 
最后说说“刑讯逼供”逼供的问题。

(香港电影《出埃及记》中的情节:警察深夜穿成蛙人对嫌疑人刑讯逼供,之后威胁嫌疑人说:你去告诉法官,我们深夜穿成蛙人打你,看法官信你,还是信我们)
 
你真要是遇到的了有害群之马对你玩“刑讯逼供”,首先请不要慌,现仔细回忆一下我上面给你讲的你自己的底牌和对方底牌。按一般办案流程,你在“黄金48小时内”是完全处于办案机关控制之下的,而过了这48小时,你进入看守所后,虽然看守所也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毕竟与具体办案机关需要各自担责。况且看守所的管理日趋规范并配有监控设备,所以你在看守所内被刑讯逼供的概率是较小的。但遇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你会长时间处于办案机关的控制之下,这个时候遭遇刑讯逼供就比较难办了。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机关中必要时予以配合。但在实践中,看护人员一般不是侦查人员,故你可以将相关情况告诉看护人员并记下看护人员姓名,为以后申请其作为证人出庭作准备。
还要特别提醒你的是:你必须要记下(有纸笔最好,没有就记脑袋里)对你进行刑讯逼供的人员,地点、时间、方式这些基本线索,因为以后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初步证明责任在你自己。如果你连基本的线索都提供不出来,那检察官和法官是不会轻易给你启动排非程序的。如果有伤情的,在经看守所入所体检时要主动给值班医生声明,并要求记录在案。对受到刑讯逼供的情况也可以第一时间向管教民警、驻所检察官、辩护人反映,再不济给同监室的狱友讲也可以,这都为以后的排非程序留下证据和证据线索。如果遇到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变相刑讯逼供,会难以留下伤痕等客观证据,则更要记下具体细节、具体情节,抓住在同步录音录像下讯问或者公诉人提讯的时机,主动提出来,总之自己要有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
好了,还是那句话,劝坏人认罪伏法,愿好人一生平安。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掌控风险,才能为他人争取合法权益
· “白夜追凶”剧本中存在一些办案人员违反法律办案的情况
· 民警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
· 民警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
· 专业刑事律师和非专业刑事律师的本质区别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