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据新闻报道,2016年山东省未检部门办理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欺凌、暴力案件多达90件,平均每四天一件。2016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1881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3697人。实践中同时存在大量因未成年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而被免责的情形。面对此种情形,社会各方面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声音越来越多。
未成年犯罪在近些年引起广泛讨论,甚至与毒品犯罪、环境污染并列为危害世界的三大杀手。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上,遵循国际上的轻缓化原则。这固然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程度不足,但是考虑到校园暴力事件已经演变成为一个现象级问题,现行立法是否仍能满足司法现状?当前我国未成年犯罪日趋呈现低龄化趋势,片面维持现行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满足符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如何破除刑事责任年龄的“坚冰”,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改革等问题都应是我们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特附四个案例,以此说明校园暴力等未成年犯罪的特点。
案例一:小钱大代价
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时年17周岁)迷恋网络游戏,平时经常结伴到网吧上网,时常彻夜不归。2010年7月27日11时许,因在网吧上网的网费用完,二被告人即伙同王某(作案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到河南省平顶山市红旗街社区健身器材处,持刀对被害人张某某和王某某实施抢劫,抢走张某某5元现金及手机一部。后将所抢的手机卖掉,所得赃款用于上网。
法院认定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禁止董某某和宋某某在36个月内进入网吧、游戏机房等场所。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董某某、宋某某系持刀抢劫;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均为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宋某某还是在校学生,符合缓刑条件,决定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考虑到被告人主要是因上网吧需要网费而诱发了抢劫犯罪;二被告人长期迷恋网络游戏,网吧等场所与其犯罪有密切联系;如果将被告人与引发其犯罪的场所相隔离,有利于家长和社区在缓刑期间对其进行有效管教,预防再次犯罪;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平时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对其适用禁止令的期限确定为与缓刑考验期相同的三年,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因此,依法判决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案例二:一错再错终酿大祸型
2014年6月11日至13日间,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梁某、刘某、房某等人均在某中学参加初中毕业考试。期间,王某曾几次因其他学生注意其发型而谩骂、殴打他人。6月13日,王某在准备进考场时,被害人一方中有人在该校二楼中间大厅喊“锅盖”,随即王某来到刘某等人处问是谁叫他,并与刘某发生口角,打了刘某一巴掌,梁某、孙某、房某等人见状上前与王某发生打斗。期间,王某持随身携带的单刃刀先后朝梁某胸部捅刺一刀,朝房某、刘某、孙某等人胸、腹部捅刺数刀,致梁某死亡、房某和刘某重伤二级、孙某轻微伤。被告人王某在案发现场被二位老师控制,后被赶赴到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琐事谩骂、殴打他人,引发学生打架,持刀捅刺他人人体重要部位,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并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三:看暴力色情片寻刺激
五名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一起观看了“黑社会”题材色情影片,为寻求刺激,“证明男子气概”、“有大佬风范”,竟然两次合伙持刀在海珠区赤岗路、大塘一带抢劫单身女性,并实施猥亵。涉案的被告人刘某明、刘某刚、张某元、陈某东、郭某平是一群90后出生的小伙子,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年龄最小不足16周岁。
法院审理查明,这5名未成年人最早在2012年7月18日至7月24日期间,一起合谋抢劫单身女性,并分工具体由刘某明、陈某东等人准备水果刀等作案工具,多次找寻作案目标。由于没有适合作案目标,他们这次未能得逞。
同年7月26日5时许,刘某明、刘某刚等人再次合谋,来到海珠区赤岗路某饼家内,采用持水果刀威胁、绳索捆绑、捂嘴、塞布条的方式,抢走被害人张某某、莫某某的2部手机及现金人民币910元等财物。在此过程中,刘某明还强行抓摸两被害人的胸部、下体等部位,并致两被害人受轻微伤。
鉴于5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作出减轻处罚。其中,刘某明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刘某刚等4人均犯抢劫罪,判刑2年至2年2个月不等。
案例四:多人多次抢劫
某检察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周某飞、卢某等6人抢劫同学案中,虽然卢某只有15岁,但由于其系主犯且具备多次抢劫、2次持刀、殴打被害人等情节,依法决定对其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未成年犯罪在近些年引起广泛讨论,甚至与毒品犯罪、环境污染并列为危害世界的三大杀手。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上,遵循国际上的轻缓化原则。这固然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程度不足,但是考虑到校园暴力事件已经演变成为一个现象级问题,现行立法是否仍能满足司法现状?当前我国未成年犯罪日趋呈现低龄化趋势,片面维持现行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满足符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如何破除刑事责任年龄的“坚冰”,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改革等问题都应是我们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特附四个案例,以此说明校园暴力等未成年犯罪的特点。
案例一:小钱大代价
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时年17周岁)迷恋网络游戏,平时经常结伴到网吧上网,时常彻夜不归。2010年7月27日11时许,因在网吧上网的网费用完,二被告人即伙同王某(作案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到河南省平顶山市红旗街社区健身器材处,持刀对被害人张某某和王某某实施抢劫,抢走张某某5元现金及手机一部。后将所抢的手机卖掉,所得赃款用于上网。
法院认定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禁止董某某和宋某某在36个月内进入网吧、游戏机房等场所。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董某某、宋某某系持刀抢劫;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均为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宋某某还是在校学生,符合缓刑条件,决定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考虑到被告人主要是因上网吧需要网费而诱发了抢劫犯罪;二被告人长期迷恋网络游戏,网吧等场所与其犯罪有密切联系;如果将被告人与引发其犯罪的场所相隔离,有利于家长和社区在缓刑期间对其进行有效管教,预防再次犯罪;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平时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对其适用禁止令的期限确定为与缓刑考验期相同的三年,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因此,依法判决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案例二:一错再错终酿大祸型
2014年6月11日至13日间,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梁某、刘某、房某等人均在某中学参加初中毕业考试。期间,王某曾几次因其他学生注意其发型而谩骂、殴打他人。6月13日,王某在准备进考场时,被害人一方中有人在该校二楼中间大厅喊“锅盖”,随即王某来到刘某等人处问是谁叫他,并与刘某发生口角,打了刘某一巴掌,梁某、孙某、房某等人见状上前与王某发生打斗。期间,王某持随身携带的单刃刀先后朝梁某胸部捅刺一刀,朝房某、刘某、孙某等人胸、腹部捅刺数刀,致梁某死亡、房某和刘某重伤二级、孙某轻微伤。被告人王某在案发现场被二位老师控制,后被赶赴到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琐事谩骂、殴打他人,引发学生打架,持刀捅刺他人人体重要部位,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并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三:看暴力色情片寻刺激
五名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一起观看了“黑社会”题材色情影片,为寻求刺激,“证明男子气概”、“有大佬风范”,竟然两次合伙持刀在海珠区赤岗路、大塘一带抢劫单身女性,并实施猥亵。涉案的被告人刘某明、刘某刚、张某元、陈某东、郭某平是一群90后出生的小伙子,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年龄最小不足16周岁。
法院审理查明,这5名未成年人最早在2012年7月18日至7月24日期间,一起合谋抢劫单身女性,并分工具体由刘某明、陈某东等人准备水果刀等作案工具,多次找寻作案目标。由于没有适合作案目标,他们这次未能得逞。
同年7月26日5时许,刘某明、刘某刚等人再次合谋,来到海珠区赤岗路某饼家内,采用持水果刀威胁、绳索捆绑、捂嘴、塞布条的方式,抢走被害人张某某、莫某某的2部手机及现金人民币910元等财物。在此过程中,刘某明还强行抓摸两被害人的胸部、下体等部位,并致两被害人受轻微伤。
鉴于5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作出减轻处罚。其中,刘某明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刘某刚等4人均犯抢劫罪,判刑2年至2年2个月不等。
案例四:多人多次抢劫
某检察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周某飞、卢某等6人抢劫同学案中,虽然卢某只有15岁,但由于其系主犯且具备多次抢劫、2次持刀、殴打被害人等情节,依法决定对其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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