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掌控风险,才能为他人争取合法权益

2018-01-24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会见当事人是刑事律师的基本工作之一,有利于确认委托关系,赢取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也是律师核实案情、有针对性提出辩护意见的基础。同时,表明了律师的工作已经开始,巩固与委托人的关系。同样,去看守所会见也存在很多风险。

一、律师会见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有明确关于律师会见的法律规定,另外2017年8月27日审议通过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规范》也有详细规定:
1.第十八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向看守所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辩护律师可以会见被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助理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2.第十九条辩护律师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在侦查阶段会见时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必要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侦查机关不许可会见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3.第二十条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翻译人员协助的,可以携经办案机关许可的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翻译人员应当持办案机关许可决定文书和本人身份证明,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
4.第二十一条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事先准备会见提纲,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
5.第二十二条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重点向其了解下列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七)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九)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
(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十一)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十二)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6.第二十三条;辩护律师会见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介绍刑事诉讼程序;告知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行使方式及放弃权利和违反法定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第二十四条:辩护律师会见时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第二十五条: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第二十六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未经允许,不得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药品、财物、食物等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友会见。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7.第二十七条辩护律师会见结束后应当及时告知看守所的监管人员或执行监视居住的监管人员。第二十八条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第二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合理确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次数。
笔者根据自身经验,简要谈谈刑事会见过程中的“十要”“十不要”;

二、会见“十要”:
1. 要表明身份,出示委托书;告知犯罪嫌疑人受何亲友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询问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若同意,应在委托书上签名确认。而且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规范》来看,犯罪嫌疑人的亲友亦有权委托律师,经过其确认就可以。
2. 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党派、文化程度、婚姻家庭、有无受过刑事处分、被刑事处分的罪名、期限。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对讯问单位可能问到但尚未问的重要事实,要多次强调并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3.向当事人强调被讯问时的笔录一定要看,如果讯问人员记录的与自己说的不一致的地方,一定要求侦查人员修改,否则不要签字。这是当事人的法律权利。
4.做一个聪明的嫌疑人。在看守所中,可能有办案单位的眼线或耳目,会套你的话,一定要管好自己的嘴巴。在看守所内细心观察留意其他犯罪嫌疑人说的话,可能有立功的线索。记住犯罪线索的姓名、时间、地点、经过等;
5.问下是否有生活中的需要,是否有什么要带的话,如果家人有带信的,可以念给嫌疑人听,但不能把信递给当事人阅读。
6.给当事人分析可能涉嫌罪名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需要什么条件;量刑情节,如主从犯、立功等陈述。陈述是否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预备犯;未遂犯;从犯;胁迫犯;自首;重大立功表现;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中止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等。
7. 在侦查阶段会见时,由于律师还未看到案卷材料,可以问一些侦查人员可能讯问过内容,掌握侦查人员现在手中掌握的关于当事人的供述情况。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可能会多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向当事人强调记住侦查人员问的问题及自己如何回答的。律师在此基础上解释法律法规,对当事人有利或不利的情况
8.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主要事实包括但不限于: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目的、动机、结果等。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是否存在证明无罪的材料和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不是其所为;其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犯罪;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使职权以及意外事故;无刑事责任能力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9.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地点、是否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等。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如:侦查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如果有,其供述是否属实;是否有诱供情形;对讯问笔录是否核对、补充;是否看到或收到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是否申请过重新鉴定但却被驳回或置之不理等。
10.让其核对本次会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并逐页签名确认。会见时若侦查机关派员在场,应在笔录中注明。
 
三、会见“十不要”:
1.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物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2)在司法实践中,有律师因为当事人传递立功线索制造“假立功”涉嫌徇私枉法罪、包庇罪、行贿罪等罪名而被采取强制措施进入审判程序的。
2.律师在会见时是不能透露其他同案犯是否被抓捕归案的消息,从事上述行为是违法违规的。
3.不能给当事人使用手机
(1)使用自己的手机让当事人与外界通电话首先违反了看守所的相关规定,直接的后果将导致律师会见因违规而被终止,甚至看守所将此情况通报给司法局、律师协会,使律师遭受纪律惩戒;
(2)更为严重的是,一旦当事人通话导致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材料的后果出现,提供通讯工具的律师则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
4.不能带非律师人员去会见当事人
这里的非律师指的是执业律师、实习律师之外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非律师会见需要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因此,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更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当事人家属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带其会见极有可能引发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方面的刑事风险。
5.不能为当事人与其亲友之间传递纸条、信件
如果家属有带信的不能直接交给当事人,可以读给当事人听,信件内容不能涉及与案件有关的话。不能为当事人与其亲友传递任何关于密码、暗语信息等有可能妨碍侦查审判的行为。
6.不能教导当事人如何说,怎么说。
在与当事人交流过程中,要注意交流说话的方式,不仅要注意不能直接教唆当事人说假话作伪证,也要注意因交流说话方式不当产生教唆的嫌疑(原北京律师李庄因在会见时对被告人眨眼产生教唆的嫌疑被定罪科刑,但此案争议极大,李庄至今还在申诉无罪)。为了达到会见目的,律师可以采用全面客观分析事实和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给当事人自我防御提供知识基础,至于当事人如何选择,那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与律师无关。
7.解释法律时不能片面,程序与实体并重,
在对当事人解释法律时:一是要全面透彻,有利与不利的都应该告诉当事人,不能回避当事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二是要实体与程序并重,不仅应告诉当事人刑法上关于所涉嫌罪名的规定,而且要告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诉讼期限以及证据采纳规则、证明标准等等。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士;
8. 不能给当事人找所谓的“关系”
尽管绝大部分当事人及亲友相信“关系”的能量,并要求律师从事“关系化运作”,但这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律师应当断然拒绝,里面的法律风险不言而喻。
“关系型”律师是站在办案机关一边的,办案机关的底线就是有罪,无罪释放意味着办案机关办错案了,轻则有人丢掉饭碗,重则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这里面的利害关系,当事人自然是不知情的,通过关系行贿反而会导致更大的不利。
9.不能给当事人做过于乐观的预估,不能给当事人保证任何案件结果
当事人要求律师对案件前景进行预测的时候,要慎重。一是自身信息掌握不全面,只听了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很容易预测错误;二是即使全面掌握了信息判断正确,也要避免导致对当事人过于乐观或者关于悲观,影响后续案件的处理。如果律师在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外,还能够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安慰和疏导,这不仅有利于帮助当事人面对现实,理性看待自身处境,能更为有效的配合律师开展辩护工作;而且也能够得到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亲属的感激,巩固彼此之间的委托关系
10.不能直接问当事人是否实施了所涉的犯罪
如果直接问当事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当事人担心律师会见让其透露实情,会让侦查机关掌握内情,进而搜集完善相关证据或者侦查机关将此内情告知承办检察官、法官,即便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形下,法官很可能先入为主坚定地判当事人有罪。正确的做法是:不主张直接问当事人是否实施了所涉的犯罪,而是问“你对认定你涉嫌的犯罪或指控的犯罪是否接受?如果不接受,理由、根据是什么?”在其回答基础上再采取不同对策和辩护方案。
四、结语:
在刑事会见过程中, 刑事律师与当事人的直接接触,没有任何第三方的介入和参与。在这个过程中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保持谨慎的态度,不能放松警惕。对当事人说的话不能不信,但肯定不能全信。其实,刑事辩护的最大风险并非是来自公权力机关,而是我们的当事人。很多血淋淋的惨痛例子也无不展示了其中蕴含的风险。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掌控风险至关重要,试问,如果律师连自己都保护不了,如何去为他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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