抒情小说类判决之最——刘登河盗窃案

2017-02-1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十五年前,台湾云林地院法官林辉煌在“刘登河案”判决中首创“抒情判决”文笔体例,且在文末通过“后记”的形式抒发个人感想。笔者认为林辉煌法官的悲天悯人的情怀为冷冰冰的判决注入一股“暖流”,让被害人也了解到“得饶人处且饶人”的意义。本案虽然不是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大案要案,被告人仅仅是一介普通小百姓,但法官此份判决,恰好完美诠释了“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台湾云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五八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人:台湾云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告:刘登河
|定罪量刑|
右列被告因窃盗等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九十一年度侦字第二〇八号),本院判决如左︰
刘登河窃盗,累犯,处罚金参佰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一、刘登河前于民国(下同)八十七年间,因窃盗案件,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月确定,于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缩短刑期执行完毕。
二、其有严重口吃,平日以捡拾废五金维持生计。缘有万有纸厂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万有公司)于云林县元长乡龙岩厝段一五三○地号土地设置西庄废料堆置场,堆置大量塑料屑沾粘之废铁线,因为是环保废弃物,难以处理,因而长期堆置在该处。而虽该废料堆置场已有六年多未再使用,惟为免别人进入倾倒废弃物,并避免有人进去烧塑料屑以拿取废铁线致引起火灾,乃以铁丝网围起来,惟铁丝网仍有部分范围已损坏而未经修理。刘登河在九十一年一月九日上午十一时二十分许,骑着由旧机车拼装的三轮车,前往上址废料堆置场,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窃取价值约新台币(下同)一百元之废铁线约三十公斤,并搬运至前开机器三轮车上,适为到场巡视之万有公司总务课长陈洽捷实时查觉而报警,当场逮获刘登河,并在前开三轮车上扣得废铁线约三十公斤。
三、案经万有公司诉由云林县警察局虎尾分局报请台湾云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侦查起诉。 
一、刘登河在法庭内等待叫唤的大部分时间,一直垂着头,垂得很低,站起来说话时也没有抬眼瞧着法官。他有严重口吃,说起话来,舌头堵在上下齿缘,久久吐不出音来,脸部扭曲,深深的纹路,就更深了。一句话要说非常的久,而且说得非常的辛苦,法官又听不太清楚。问他上学到那种程度,他表示念到小学毕业,法官因而请他用写的来答辩,他写到「我真的没有放火烧垃圾场,我真的说实在话,以前我会犯窃盗罪,那是因为我无知、交了坏朋友,但是自从我被关了一年九个月回来后,我就远离那些坏朋友了。虽然我有口吃,找不到工作,但愿我还是意志很坚定,不再当小偷了,所以只好骑着三轮车到处捡废铁罐或纸类。」
二、法官认为:他坦承在该处拿取废铁线约三十公斤,有赃物认领保管收据一纸及照片六张··万有公司总务课长陈洽捷证称「那是工厂生产后所产生的废弃物,就是我们工厂的垃圾一样,因那些东西不能乱丢,所以就堆置在那里。」「因为牵涉到环保的问题,不能随便就丢弃。」「那是我们生产剩下的废渣,现在没有价值,要等以后处理。」然而,陈洽捷也在警讯时供称刘登河拿取的废铁线价值约一百元,有该讯问笔录在卷可稽,刘登河也确实拿取该等废铁线,显见该等铁线尚有一点点的财产价值。从而,公诉人说刘登河有不法所有意图,并有窃取之行为,也勉强说得过去。
三、核刘登河所为,系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一项之窃盗罪。而他有右揭前科,有卷附刘登河全国前案纪录表一件在卷可稽,其于五年内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为累犯,应依法加重其刑。
四、公诉人另外提到:各该废铁线,均须放火烧毁外部之塑料废料,再以剪刀剪断废铁线,才可取出废铁线,其于右揭时地,基于放火烧毁他人之物之犯意,携带打火机乙支、汽油乙桶、白色手套乙付、客观上足对人身安全产生危害之铁制剪刀乙把、铅制脸盆及铅桶各乙个等物,骑乘其所有之机器三轮车乙部,前往上址废料堆置场,先将汽油桶内之汽油泼洒在被塑料废料包围之废铁线上,并以打火机点火燃烧外部之塑料废料,致该塑料废料被烧毁而不堪使用,足生损害于万有公司后,再持前开铁制剪刀剪断废铁线,放入其所携带之铅制脸盆及铅桶内云云。因认刘登河系携带剪刀一把行窃,该把剪刀客观上足对人身安全产生危害,是以所犯系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款的携带凶器窃盗罪···他放火烧毁各该废铁线外围之塑料废料,另犯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毁损罪云云。惟查:
 (一)并无剪刀扣案,是以,尚难单凭其于检察官讯问时之自白,即遽认其携带剪刀。公诉人认其系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款条之携带凶器窃盗罪,尚有未洽,起诉法条应予变更为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一项之窃盗罪。
(二)刘登河坚称并未放火,指其到该处时,垃圾早已在燃烧等语。法官认为,万有公司员工所拍到的照片并未能看出是刘登河放的火,而该处十分空旷,捡拾破烂的人很容易进入该处放火取废铁线,是以,尚难认是他放的火。因而,检察官指刘登河犯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毁损罪云云,尚难以证明。惟公诉人认此部分与前揭有罪部分有牵连犯关系,属裁判上一罪,是以不另为无罪谕知。
五、法官审酌:
 (一)法官函请云林县警察局虎尾分局调查刘登河之生活状况,举凡:家庭成员结构、家人间的互动情形,与亲戚、朋友来往之对象、互动情形,多年来经济来源,如何维系生活等,以便做为量刑之参考。该分局很快地查覆法官「刘登河患有严重口吃,平日以捡拾废五金维持生计,家境贫穷,其妻周和江智能不足,育有一女,目前又怀孕数月。家庭经济来源均依靠刘登河。因患有严重口吃,与人沟通困难,平日与亲友少互动往来,生活单纯朴实。」我们在等待检察官、证人到庭的一会儿,旁听席上,刘登河的年迈母亲请求到前面说话,法官点头同意,刘登河的母亲用旧式闽南话,对着中年法官,沈静地说道「法官啊,我讲两句分你听。······用一台三轮车,在捡坏铁仔,有时阵去真远,···那会是伊放火的?平常时,我叨有领那三千块的老人年金,就有时阵会来找我拿五十元,要去加油,才有骑那三轮车出去捡坏铁仔。·····法官问她······携带剪刀窃盗一百元废铁线,累犯的最低刑是七个月。法官看着刘登河,有诸多的舍不得。想着他要生存下去,要比我们费力许多,要比我们挣扎许多。有着上述八十七年的那些窃盗前科,法官是可以理解的。
 (二)他写到「以前我会犯窃盗罪,那是因为我无知、交了坏朋友,但是自从我被关了一年九个月回来后,我就远离那些坏朋友了。虽然我有口吃,找不到工作,但愿我还是意志很坚定,不再当小偷了,所以只好骑着三轮车到处捡废铁罐或纸类。」法官愿意相信,除非极度、极度的不得已,他会选择有尊严的方式活下去。
 (三)最后,法官以这些废铁线的价值甚低为由,从轻量处罚金三百元,并谕知罚金易服劳役之折算标准。
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项前段、第三百条,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第一条前段、第二条,判决如主文。
六、本案经起诉检察官黄楹榆到庭执行职务。
|判决后记|
七、判决后记:本案因着万有公司老是被西庄废料场的火警困扰,强力要求查办抓到的这一个人,要求检察官以放火罪、窃盗罪起诉他;而检察官既提起本件案子的公诉,也有着特定的立场。为了检察官的立场,为了告诉人方面的情绪,法官尽力向检察官请求,并当庭取得检察官及告诉人方面的谅解,协商取得案件的最后处理方式。亦即,不以该等物品为废弃物之理由,做出无罪判决,以免程序折腾,并避免可能的不确定后果;但是,法官得以变更起诉法条。上苍悲悯,愿容卑微生命在这块土地喘息。检察官慈爱,愿为可怜小人物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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