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击市委书记VS摆气球摊获刑,真枪?假枪?傻傻分不清

2017-01-09来源:智豪律所浏览次数:

1月3日,因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天津摆射击摊老太赵春华提起上诉。
1月4日,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陈忠恕在会展中心会场枪击市委书记张剡、市长李建勤,造成二人受伤。陈忠恕已在会展中心一楼自杀身亡。
1月7日,美国佛罗里达一机场发生枪击案,造成5人死亡8人受伤,枪手现场被捕。
我国由于对于枪支、弹药管控严格,并未向某些国家枪支泛滥造成大量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但我国关于枪支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否符合现代社会的标准,如何对“枪支”作出正确的认定,在此通过分析提出相关建议。
 
我国枪支管理法规及枪支鉴定标准
 根据《枪支管理法》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
首先,国家严格管制枪支是大前提,任何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
其次,在《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也规定了,“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国际社会对于是否属于“枪支”的界定,均是以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为标准,只是对于何种程度的“枪支”达到这一标准规定不一。
在此简单回顾我国关于枪支鉴定标准的沿革。
第一阶段——2001年8月17日,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01]68号)。该文件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此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上述标准是以实际能够实际击穿击入作为认定标准。
第二阶段——2007年10月,公安部发布《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判据》(GA/T 718-2007)(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国家标准委备案的推荐性行业标准),于2008年3月实施。第3.2条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 焦耳/平方厘米”,造成人员伤亡的一律视为枪支。(注: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发射弹丸距枪口50CM处的比动能,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发射弹丸距枪口30CM的比动能计算。)上述标准是以确定的弹丸比动能数值作为认定标准。
第三阶段——由于上述两项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同时有效,造成认定标准不一,故2010年12月,公安部以“公通字[2010]67号”文件对《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故自2010年12月后,我国对于枪支的认定有了统一的标准,并适用至今。
 
我国现行枪支鉴定标准的产生来源
在2007年10月之前,我国对于军用枪支或民用枪支的管控已非常严格,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大量发射BB弹的玩具枪,由于部分生产厂商仅仅注重销售利润,盲目的加大弹丸的发射速度和发射距离,使得部分玩具枪的威力越来越大,也确实发生致伤事件。因此我国在2008年也出台了《仿真枪认定标准》,规定比动能介于0.16-1.8之间的认定为仿真枪,比动能小于0.16的为玩具枪。因此,在赵春华等案件中,部分媒体将涉案枪支称为“玩具枪”是不严谨的,应当区分的是究竟属于仿真枪还是枪支。
《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的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标准也并非拍拍脑袋的臆想,具体依据是,1.8的比动能是射击裸眼可造成伤害的最小数值,并以猪为实验得出的科学数据。因此,1.8数值是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最低标准。
但也需要注意的是,在同时期,2008年第2期《福建警察学院学报》发表的《非制式枪支杀伤力标准的实验研究》结论显示:16焦耳/平方厘米的断面比动能是弹丸穿透皮肤的最小值,并以去毛的兔为实验得出的科学数据。可以将16数值认定为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一般标准。
 
我国现行枪支鉴定标准的合理性分析
作为法律工作者,认为在国家制定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受到处罚。但如果法律法规本身不符合人民群众的认知和现实的客观情况,如此前的劳教制度,收容遣送制度等,也完全可以根据新形势的变化进行修改和调整。
一、从《刑法》目的角度,现行枪支鉴定标准过低,扩大了打击面,赵春华等案件本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按照现行枪支鉴定标准,虽然表面看来是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人民”,但正因如此反而扩大了“犯罪”的范围,使得部分人民成为了“人民的对立面”,这也让刑法失去了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反而变成了第一道防线,而《枪支管理法》、《治安处罚法》等均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
二、从社会危害性角度,现行枪支鉴定标准过低,而赵春华等案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
虽然刑法分则规定的十二种涉枪犯罪的犯罪客体包括了枪支管理制度、社会秩序、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等,但不论从任何角度来看,赵春华案并未也不可能对上述客体造成严重危害。从现实案例对比,相对于鞭炮、刀具等物品造成的危害,案件中所涉的“枪支”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要小很多。
三、从判决结果角度,现行枪支鉴定标准过低,也使得赵春华等案体现出司法的部分机械性。
从公安、检察院到法院,可以说案件都是依照法律进行,判决结果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在量刑时,也应当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性,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结语:17是赵春华的生日,愿赵春华生日快乐,也愿依法治国迎来一个新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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