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某区政府+区委书记+区长构成单位行贿罪

2016-12-16来源:智豪律所浏览次数:

编者按:行贿罪相比,人们对于单位行贿罪还比较陌生。与个人行贿罪的区别在于,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行贿行为的违法所得也归单位所有。 “单位行贿都是集体研究决定的,干的是公家的活,又不是个人以权谋私,没什么大不了”,一些官员对单位行贿不以为然,并不觉得不妥,反而将其视为推动工作的有效手段。小编提醒读者,这种心态不可取。本案中区政府、区委书记、区长被判单位行贿罪,望各级机关和广大干部牢记法律、恪守权力边界。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向刑初字第168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72534324-6,单位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607号。法定代表人杨×,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区长。诉讼代表人刘×1,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被告人王××,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沛县,汉族,硕士研究生,原任中共佳木斯市前进区区委书记,现任中共佳木斯市前进区区委调研员,住佳木斯市前进区杏林社区××小区××室。2014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前进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30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前进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大学本科,原任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区长,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小区××室。2015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前进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佳向检诉刑诉(2015)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被告人王××、刘××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茗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诉讼代表人刘×1、被告人王××、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时任中共佳木斯市前进区区委书记的被告人王××和时任佳木斯市前进区区长的被告人刘××为得到时任中共佳木斯市市委书记林××(另案处理)的帮助,以促成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与九阳集团的合作项目,被告人王××、刘××经商议后,刘××先后两次套取前进区人民政府办公经费。被告人王××、刘××分别于2008年夏天的一天晚上,在浙江省杭州市杭州西子湖宾馆一起送给林××10000欧元;于2010年春节前,在佳木斯市林××的办公室一起送给林××30000元人民币。林××最终促成了九阳项目的成功签约并协调解决了该项目用地困难。 
被告人王××、刘××于2014年7月21日到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被告人王××、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干部任免审批表,到案经过,证人林××等人证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被告人王××、刘××为给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被告人王××、刘××犯单位行贿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免除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判处罚金、对被告人王××、刘××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5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刘××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上列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秀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解 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被告人李某甲犯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看守所民警睡岗、未及时发现在押人员上吊自缢,被控玩忽职守罪
· 伪造卷宗材料,隐瞒原始证据 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 律师酒驾不仅犯危险驾驶罪受到刑事处罚,还被吊销律师执业证
· 大学生毕业入职涉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