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行政执法人员,是我国重要的执法力量之一,在执法过程中应本着依法、公正、客观的执法理念来运用好手中的执法权力,才能起到较好的法制教育和警示作用。个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但不依法执法,反而帮助被处罚人逃避处罚,甚至冒着刑事犯罪的风险伪造卷宗材料、隐瞒原始证据,是极其恶劣的行为。在行政机关单位中,作为基层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听从领导指挥或安排,实属应当。但遇到领导为具体案件“说情打招呼”的时候,有些人铁面无私但这样可能会得罪领导,有些人可能会逢迎接受却会触犯法律规定。作为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如何处理领导打招呼的案件可能比做一道司考题还要难。编者通过真实的案例劝告大家,遇到这种带坑的领导应当果断拒绝,否则自己就会被推到坑里。
案号:(2016)豫1302刑初464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1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2012年9月至案发任某区林业局XX稽查队队长,住南阳市某区。
被告人刘某,男,1965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2002年9月至案发任某区林业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住南阳市某区。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
2012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接受张某中等人吃请、礼品,伪造林业行政处罚卷宗材料,隐瞒原始证据,将张某中滥伐林木的数额从30余立方米改为3.4立方米;被告人刘某明知陈某某查处的张某中滥伐林木一案应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单位领导打招呼说情,在虚假的卷宗材料上签字审批,致使对于涉嫌构成滥伐林木犯罪的张某中改作行政案件处理,使其逃避刑事责任追究。
2015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收受张某某礼品和1000元购物卡,经阚某同意后,没有将刘某某等人滥伐林木10余立方米一案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致使刘某某等人逃避刑事责任追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的供述;2、证人石某某、张某某、陈某等人的证言;3、南阳市森林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等。
起诉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及二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具体行为,故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间判处,对刘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间判处。
经审理查明:
2012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接受张某中等人吃请、礼品和单位领导说情下,伪造林业行政处罚卷宗材料,隐瞒原始证据,将张某中滥伐林木的数额从30余立方米改为3.4立方米;被告人刘某明知陈某某查处的张某中等人滥伐林木一案应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单位领导打招呼说情,在虚假的卷宗材料上签字审批,致使对于涉嫌构成滥伐林木犯罪的张某中等人改作行政案件处理,使其逃避刑事责任追究。
2015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收受张某某礼品和1000元购物卡和单位领导说情下,经单位副局长阚某同意后,没有将刘某某等人滥伐林木10余立方米一案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致使刘某某等人逃避刑事责任追究。
另查明,2016年4月26日,南阳市森林公安局分别对上述两起滥发林木案件立案侦查,先后对涉案的6人分别采取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的供述;2、证人石某某、张某某、陈某等人的证言;3、南阳市森林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等当庭出示、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二被告人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二、被告人刘某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案号:(2016)豫1302刑初464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1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2012年9月至案发任某区林业局XX稽查队队长,住南阳市某区。
被告人刘某,男,1965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2002年9月至案发任某区林业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住南阳市某区。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
2012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接受张某中等人吃请、礼品,伪造林业行政处罚卷宗材料,隐瞒原始证据,将张某中滥伐林木的数额从30余立方米改为3.4立方米;被告人刘某明知陈某某查处的张某中滥伐林木一案应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单位领导打招呼说情,在虚假的卷宗材料上签字审批,致使对于涉嫌构成滥伐林木犯罪的张某中改作行政案件处理,使其逃避刑事责任追究。
2015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收受张某某礼品和1000元购物卡,经阚某同意后,没有将刘某某等人滥伐林木10余立方米一案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致使刘某某等人逃避刑事责任追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的供述;2、证人石某某、张某某、陈某等人的证言;3、南阳市森林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等。
起诉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及二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具体行为,故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间判处,对刘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间判处。
经审理查明:
2012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接受张某中等人吃请、礼品和单位领导说情下,伪造林业行政处罚卷宗材料,隐瞒原始证据,将张某中滥伐林木的数额从30余立方米改为3.4立方米;被告人刘某明知陈某某查处的张某中等人滥伐林木一案应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单位领导打招呼说情,在虚假的卷宗材料上签字审批,致使对于涉嫌构成滥伐林木犯罪的张某中等人改作行政案件处理,使其逃避刑事责任追究。
2015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收受张某某礼品和1000元购物卡和单位领导说情下,经单位副局长阚某同意后,没有将刘某某等人滥伐林木10余立方米一案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致使刘某某等人逃避刑事责任追究。
另查明,2016年4月26日,南阳市森林公安局分别对上述两起滥发林木案件立案侦查,先后对涉案的6人分别采取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的供述;2、证人石某某、张某某、陈某等人的证言;3、南阳市森林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等当庭出示、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二被告人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二、被告人刘某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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