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林某自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期间,在重庆某区一出租房内,用自己购买的电脑、打印机非法制造并出售其非法制造的发票,共计180份,票面金额90万余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量刑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林某涉嫌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的数量较小,情节较轻,且本案查获的绝大部分发票尚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此外,林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深。同时,承办律师亦查找到多份本案承办法院办理的同类案件所做出的轻刑判决,以对本案的量刑辩护增加辩点。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量刑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林某涉嫌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的数量较小,情节较轻,且本案查获的绝大部分发票尚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此外,林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深。同时,承办律师亦查找到多份本案承办法院办理的同类案件所做出的轻刑判决,以对本案的量刑辩护增加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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