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跑我追,你死我犯罪?

2016-10-08来源:智豪律所浏览次数:

编者按:本案是一起争议极大的案件,系交通运输管理站工作人员在稽查路费过程中追赶逃费车辆致人身亡的事件,公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宣告无罪,后公诉机关抗诉,二审法院审委会无法统一意见,上报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院亦无定论,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以“滥用职权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小编以为,本案应当是一起无罪案件,被害人自己为了逃避交通运输管理站工作人员的检查,无证照驾车逆道仓惶行驶,是导致车翻1人死亡1人重伤的根本原因!
 
    基本案情
8月5日晚9时30分,高陵县交通运输管理站泾渭分站9名工作人员由王鹏飞带队,为稽查规费(养路费、管理费)在高陵县泾渭镇西铜公路下隧道西口进行巡查,执行公务。此时,高陵县泾渭镇梁村六组村民张志学无证驾驶陕A―48684“时风”牌柴油三轮车拉其妻赵会玲到高陵县开发区电管所缴纳电费返回,行至该隧道处,发现交通运输站泾渭分站工作人员在隧道西口查车,随即在隧道东口处调头欲避开检查。王鹏飞看见后,令王刚强等执法人员前往拦截。张卜塬、尚稳、裴红斌等人即乘坐王刚强驾驶的无牌长江750偏三轮摩托车前往追赶,并示意张志学停车检查。张志学未停车,继续沿西铜一级公路辅道向南逆行,摩托车紧随追赶,与柴油三轮车相距约20米。当行至急转弯处,王刚强等人听见“嗵、嗵”几声,看见前面尘土飞扬,冒黑烟,估计柴油三轮车翻车。王刚强随即调转车头返回,途中告诉后面乘车赶来的王鹏飞被迫车辆翻车后,众人一起返回单位。当站领导得知上述事件后,让当晚上路检查的工作人员就发生的事对外一致否认。附近群众得知车翻人伤后,赶到现场将张志学、赵会玲二人送到西安市草滩镇华山医院抢救,张志学因伤情严重又被转西安巾中心医院抢救。同年8月6日晚,张志学在西安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判决及裁判理由
被告人王刚强、王鹏飞无罪。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刚强、王鹏飞受单位领导安排,以工人身份持行政执法证,上路对车辆规费进行抽查、检查和巡查,依法检查规费缴纳的情况,是维护国家运输管理秩序的正当执法行为。被害人张志学为逃避检查,无证照驾车逆道仓惶行驶,是导致车翻1人死亡1人重伤的主要原因。王刚强、王鹏飞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高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刚强、王鹏飞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王刚强、王鹏飞等人在检查中对逃避车辆实施紧迫,超越职权范围,且事故发生后又没有到现场查看并对被害人施救,有悖职业道德,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及后果亦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该责任应由其所在单位即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审判决及裁判理由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法院审委会多数人意见认为,王刚强、王鹏飞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少数人意见认为,王刚强、王鹏飞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因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构成何罪意见不一,故请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因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定性亦有不同意见,故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批复认为,被告人王刚强、王鹏飞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1、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王刚强、王鹏飞在上路检查车辆规费缴纳情况时,违反高陵县交通运输管理站高交管字(1997)14号《关于认真做好运政执法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上路巡查时……对不接受检查逃逸、强冲不停的车辆,严禁追、撵、堵、截”的规定,滥用职权,擅自追赶逃避检查的车辆,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王刚强、王鹏飞虽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所在的高陵县交通运输管理站受该县交通局的委托,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且本案是在其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过程中发生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二被告人具有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资格。
3、滥用职权罪在主观上对滥用职权是故意的,对危害后果是过失的。王刚强、王鹏飞故意违反本站的有关规定,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要件。
4、滥用职权罪在客观上实施了超越职权或不正当行使职权的行为,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上没有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综上,王刚强、王鹏飞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特征,而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征,故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编者后记:本案从一审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从过失致人死亡到无罪,再到滥用职权罪,争议不断!其实本案的关键在于“追赶”的定性。对逃避检查的逃逸车辆能否进行追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本案不能追赶的证据仅是高陵县交管站的内部规定和部门领导的证言,不能作为不能追赶定罪的法律依据,王刚强、王鹏飞等人的追赶行为系集体执行公务中的违反内部规定的行为,且被害人张志学无照驾驶、逃避检查、逆道行驶,在主、客观方面均有严重过错,本案以“滥用职权”给被告人定罪,各位看官,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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