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魏某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2016-09-23来源:Openlaw裁判文书网浏览次数:

罪犯魏某,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03)东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949.4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被告人魏某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03)鲁刑一终字第28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3年10月9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05年11月18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5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11月17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08年1月22日、2009年11月12日、2011年1月25日、2012年8月7日、2014年5月26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月、一年六个月、一年、一年三个月、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魏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三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2015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魏某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对罪犯魏某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浩正

审判员尹世忠

人民陪审员邹玉凤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帅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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