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2016-09-23来源:Openlaw裁判文书网浏览次数:

罪犯崔某,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14)昌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5月7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9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崔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嘉奖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崔某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崔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崔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浩正

审判员尹世忠

人民陪审员邹玉凤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帅先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陈某某涉嫌盗窃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何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邹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龚某某、陶某某涉嫌盗窃罪被黔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杨某某涉嫌盗窃罪被黔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更多经典案例:
· 中医扎针致人死亡?非法行医罪10年刑期变2年!
· 关押500天:零口供强奸案的无罪逆转
· 保住公职!监区长犯虐待被监管人罪,成功免于刑事处罚
· 41公斤炸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成功不起诉!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