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王某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2016-09-21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浏览次数:

罪犯王某,男,1991年1月23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回族,现在青海省建新监狱服刑。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7日作出(2011)中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2014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
青海省建新监狱于2016年9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青海省建新监狱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刚
审判员  雷霈
审判员  李俐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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