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铅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铅山县永平镇八水源村万家垅。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6日被抓获,同月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铅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铅山县紫溪乡坑口村王碓57。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6日被抓获,同月2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6)1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周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焕庭、被告人何某、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4月1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周某驾驶号牌货车至慈溪市古塘街道北三环东路499号内的摩登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租仓库门口,窃得该公司堆放在此、包装良好的新南悦牌CXE8001型瓷砖25块(规格80cm×80cm,价值人民币625元)、博钰牌YX8001B型瓷砖40块(规格80cm×80cm,价值人民币1400元)、博钰牌PBY880009型瓷砖21块(规格80cm×80cm,价值人民币735元)、新南悦牌CNJX16102型瓷砖24块(规格60cm×120cm,价值人民币1200元)、道格拉斯牌BJ10003型瓷砖6块(规格100cm×100cm,价值人民币300元)。案发后,涉案物品均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何某、周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周某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叶志辉、谢杰的证言、价格认定报告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明细表、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车辆卡口截屏照片、谅解书、收款收据、暂扣款票据、抓获经过及被告人何某、周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何某的量刑幅度为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周某的量刑幅度为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周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赔偿情节,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叶 胜 男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施燕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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