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叶某,女,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株洲市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6日作出(2011)株中法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1年9月6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72号刑事裁定,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33年10月9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8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叶某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该犯原判处承担民事赔偿总计616147.1元,已主动支付46000元,现有考核分195.1分,曾被评为2013年、2014年度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对罪犯叶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31年1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显雄
审判员龙新国
代理审判员廖雯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汤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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