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牛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2016-09-12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2016年4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栗景哲,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华区院公诉刑诉(2016)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蕊、袁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及其辩护人栗景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30日23时50分许,在沧州市新华区亮点KTV306包间门口,被告人牛某与被害人韩某因言语不和引发斗殴,后牛某持刀将韩某捅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韩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牛某共赔偿被害人韩某经济损失24万余元,并得到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牛某的供述,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证人蒋某、郭某、李某、刘某、葛某、周某的证言,被告人牛某对作案地点及作案凶器丢弃地点的辨认笔录,被害人韩某、证人刘某、李某、周某、葛某对牛某的辨认笔录,作案现场的监控视频,沧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2015)临鉴字第8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人员、鉴定机构资质证明,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牛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 智
人民陪审员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刘鑫鑫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龚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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