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轻人之间“我真是日了狗了”的口头禅发生在现实次元中,你会是什么反应?
就在昨日,某市一动保协会就揪出了一名现实中的“日狗”男子,让大家见识到了什么是真正的“重口味”,什么又是“林子大了,什么样的鸟儿都有”。
点开围观日狗男子遭全裸示众的视频,围观群众的攻击清晰而有力:“变态!”“恶心!”“不是人!”配上视频男子为遮挡关键部位扭捏而坐的赤条条,不得不说这段小视频还真是相当辣眼睛。
与上述视频一起曝光的,还有几张证明该男子长期利用母狗提供有偿卖淫服务的群聊截图,以及涉事当事人的全脸无码高清自拍。
“是该男子自己要脱衣服给我们演示日狗过程的。”
这是自称动保组织成员对该男子一丝不挂坐在马路中间被围观、拍照的解释。
“他自己都不把自己当人,我们凭什么把他当人?”
这是对视频曝光涉事男子赞成、叫好,并收获大量点赞的网友留言。
必须承认,上述评论给笔者带来的冲击与震撼远大于“日狗”事件本身。在一场本应属于道德伦理批判的“审判台”上,充斥着大量对侵犯他人隐私,公然侮辱他人,并大肆呼吁动用私刑“严惩”该“非人变态”的暴力言论。
如果这能代表民意,那么这种民意实在太过愚蠢。
这里需要澄清的是,笔者在此对上述言论的批判与轻视动物权利没有半毛钱关系。
事实上,在论及我们是否应该保护动物时,笔者给出的答案亦是当然要保护!而且要好好保护!
我清楚的明白,对每一个生物来说,从出生到死亡,就只活这么一遭。在这不可逆的自然规律下,所有生命都应该被尊重,没有什么生命比其他生命更高贵。甘地也曾说过,从一个国家对待动物的态度,可以判断这个国家及其道德是否伟大与崇高。
但是我们也应该知道,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要求的比法律更高。在此之下,“日狗”男子的行为打破了人常伦理观,为普世道德而不容,这点的确不容否认。但与之相对,动保组织的曝光行为却是真真切切的侵犯了人权,违反了法律,这难道不更是突破了道德的底线吗?
此外,笔者对性侵母狗究竟会造成什么样的社会危害持怀疑态度。如果该男子因为与狗发生性交而身染疾病,并于日后传染给他人。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及刑法的相关规定,该怎么罚就怎么罚,这点无可厚非。但在一发现该男子性侵母狗后即呐喊出“打死这个人渣”、“必须没收犯罪工具”等口号,仿佛这“一颗老鼠屎”分分钟就要坏了整锅社会汤,这联想能力是不是有点过了?鲁迅在<<而已集.小杂感>>中这样写道:“一见短袖子,立刻想到白臂膊,立刻想到全裸体,立刻想到生殖器,立刻想到性交,立刻想到杂交,立刻想到私生子。中国人的想像惟在这一层能够如此跃进。”而看到他人日狗,就想到该人连狗都不放过,将来必定强奸他人,危及社会的,不正如鲁迅先生所言,是一种想象力的“大跃进”吗?这种防患于未然的忧患意识,是不是太“受害妄想”了一点?
另外,尽管笔者也认为应推进动保法尽早出台,并寄希望于其能否制止如抠挖活猫眼睛,一屁股坐死兔子,驾车拖狗致死等虐待行为的发生,但也对动保法对虐待性质的界定和保护的范围有所担忧。若日后出台的动保法仅对伴侣动物禁止虐待,那么一些别有有心之徒是否会将“犯罪”对象锁定在大型牲畜上面?但若动保法将所有动物囊括在内,那么活蟹清蒸的料理方式是否也属于虐待的一种?
最后,即使日后真正的动保法出台,虐待动物入刑,但部分未造成动物伤亡的兽奸行为是否属于虐待范围仍将存在难以界定的问题。如果将兽奸定义为对动物实施的强奸行为,那么归根结底,兽奸侵犯的应该是动物的性自主权。但是动物界真的存在“性自主权”这一说法吗?笔者对此持保留态度。从学理上讲,所有动物都有专属性的择偶标准。如雌鸟会被羽毛艳丽的雄鸟吸引,雌鹿偏爱拥有华丽巨角的雄鹿一般。狗,应该也有相应的性选择要求。但从“实践”看来,既然已经出现了人自主选择狗作为自己性伴侣的情况,那么反之,亦不能排除狗愿意接纳人为自己性伙伴的可能性。就算这个可能性不大,但说实在的,无论是男子性侵狗,还是动保人士认为狗狗不想被性侵,归根结底不都是人类方的一厢情愿嘛。正如你无法知道公猫到底是想多活几年还是更想保住自己的蛋蛋纵横情场,但你为了它“好”,还是选择用“一剪梅”的方式绝了后患。那么该男子选择发情母狗进行性侵,是否也能用“利它利己两不误”作为借口呢?
综上,人类对动物有情有爱是好事,但不能拿他当作侵犯他人人权的武器。至于那些说该男子是自愿脱衣服演示的,我们可以承认其真实性。但是在自己家脱衣服和全裸上街接受众人“检阅”完全是两码事。那些拿着小棍棍比着人家的头让人家正脸面对摄影机,又号称该男子是自愿如此的,拜托,你以为我们都和你一样随身不携带脑子啊?
不过要说这件事情最最可笑的,还得是那群一边叫嚣着“动保法快快出台”,一边说那些号称动保人士触犯侵权法、刑法的都是圣母婊的双标群众。
“害”狗犯法,害人不犯法,到底是谁圣母哇?
呵呵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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