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刑法第306条规定的是什么吗?”当把这个问题发在我们一个青年律师群中后,多数人都不能准确回答,只知道这是条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的刑法条款。而当我说这是规定执业律师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的刑法条文时,我从他们的表情中看到了大大的惊讶!惊讶背后解读出的语言就是,我们是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律师,熟悉法律,怎么可能去犯罪呢!事实上,执业律师因触犯刑法第306条而身陷囹圄的案例在全国时有发生。尤其是我们这种青年律师,踏着优雅的步伐进入看似“高大上”的律师圈后,因执业经验的欠缺和社会阅历的不足,在从事被誉为刀尖上的舞者的刑辩业务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华丽丽的撞墙。
最近,发生在四川的一起律师被控妨碍作证罪受审的新闻在律师圈中疯转。作为青年律师的我们,对其中执业仅三年的刘勋律师的遭遇深表同情。但同情归同情,这一事件也给我们这些才执业不久的青年律师上了一堂生动的警示课!律师的江湖也有腥风血雨!
为了不在腥风血雨的江湖中“华丽撞墙”,青年律师们有必要通过以下案例学习江湖规矩。
1、四川广定律师事务所詹肇成、刘勋律师犯辩护人妨碍作证罪一案
>其它
涉嫌引诱他人作伪证,成都两律师接受刑事审判
16日,青羊法院的一场庭审,惊动了成都律师界。成都蒲江的两名律师,不是坐在辩护席,而是站到了被告席。公诉方指控,詹某成是何某的辩护律师,在会见何某以后,向何某妻子王某提供了购买农机具的村民名单,并要求找到与王某相熟的村民, 要求他们重新为何某作证,以达到减刑的目的。之后,王某按照詹某的要求,找到9位证人,由詹某成和刘某做了9份调查笔录并提交。其中, 有两位证人明确提出,詹某要求他们改变证词以帮助何某减刑。
公诉方认为,詹某成和刘某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2、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薛辉律师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一案
帮助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 女律师一审获刑1年半
·
庭审现场。
被告人薛辉在法庭上。
2006年11月17日,薛辉为使涉嫌犯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陈书成逃避法律制裁,在本市海淀区看守所外诱导强奸案被害人辛某某书写了陈书成不知道其真实年龄的虚假材料,并将该材料递交给陈书成案的承办民警。后薛辉的授意下,陈书成的亲属陈九金、陈某在本市朝阳区奶子房附近伪造了辛某某案发时年龄超过14周岁的身份证,并由薛辉将该伪造身份证递交给陈书成案的承办检察官。2007年3月7日,陈九金、陈某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9日,薛辉被抓获归案。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薛辉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诱导案件被害人违背事实,改变在公安机关所作陈述,并授意他人伪造被害人身份证件,制造虚假证据,其行为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
3、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蒋道财律师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一案
涉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重庆一律师因『串供』受审
据永川市检察院指控,2003年9月15日,重庆市某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黄小容的委托,指派被告人蒋道财担任黄小容丈夫高某的辩护人。当时,高某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异地羁押在永川市看守所。高某案起诉到法院后,今年3月9日,蒋道财在去会见高某的途中,黄小容将事先写好的长达12页的串供材料交给了蒋,要求蒋在会见时将其传递给高某。之后,蒋道财在会见高某时,将书信卷成纸棍,从会见室的穿线孔分两次递给了高某。公诉人则认为,蒋道财私自传递串供信件,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当以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追究刑事责任。
各位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看完以上警示案例有何感悟。反正我的心在周末的夜晚久久不能平静。此时我对“当事人是律师最大的敌人”这句时常挂在老律师们嘴边经典语言,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客观看待上述案例,几名律师触犯刑法第306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自身出了问题。同为律师群体的我们,在吸取该案带来我们的警示和教训的情况下,其实我们更应该从这系列案件来思考为什么他们的律师之路会戛然而止的原因。我以为:
其一,在涉事的律师中,都没有过多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不懂得刑事案件调查取证技巧,没有风险防范意识是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
据统计,律师涉嫌触犯刑法第306条而构成犯罪的案件中,大部分涉案的都是执业三年左右的青年律师。是偶然吗?至少我从上述案例中读到了必然的内容。成都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两名律师其实都属于“新手”,北京案的那名薛辉律师也是执业不久的青年律师。他们被指控的犯罪事实,都是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在调查取证权时“华丽撞墙”触犯法律。难道他们不知道悬在刑辩律师头上的是一把编号“306”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吗?有可能他们真的还不知道,也就无知者无畏了。也有可能他们知道,但他们没有化解的招数,走到今天也算吃了规则的亏。不管哪种情况,结论就是要想在刑辩的刀尖上起舞,青年律师必须经过专业化、系统化、制度化的学习和培训后,才能长袖善舞!
与刘勋律师一样,我也是名执业三年的青年律师。但我很幸运,加入了一家刑辩律所。在办案过程中,其实我觉得刑法第306条也不至于这样“谈虎色变”,当我们通过制度建立各种风险防控机制时,实际出现的风险就可能大大降低。青年律师,怎么避免出现成都律师和北京律师的悲剧不再上演,为了我们共同追求的律师事业,继续在刀尖上勇敢的挑战自己,掌握以下刑事案件调查取证的技巧是极好的。
1、最基本也最重要的一点,我们不仅要遵守法律,我们更要敬畏法律,如刑法第306条。在执业过程中,我们随时要具备基本的风险防范意识,只有在有意识的情况下,行为的风险才可控和避免。
2、需要向证人或被害人调查取证时,我们不妨先向办案单位提起申请。根据法律的规定,他们有义务也更有能力去调取证据。
3、向证人取证,重要的前提是需征得对方同意。为了防范风险,我们可以参照侦查机关的做法,制作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向其宣读并让其签名。
4、尽量要求证人自己亲笔书写证言。并及时将证言内容与办案人员沟通。如果需要向证人询问,询问应简单、具体、直接、详细,不能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更不得带有倾向性的发问。
5、向多名证人取证时,应当单独进行,不得向多个证人同时取证。向未成年人取证时,还要要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场,并请监护人在笔录上签字。
6、向被害人取证,一定要先征求办案单位的意见。同意后才可以接触被害人或其提供的证人,且也只能在其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调查取证。为了防范风险,我们可以制作权利义务告知书向其宣读并让其签名。
7、向证人或被害人调查取证时,必须是两个具备执业资格的律师进行。如果证人或被害人是女性,最好搭配女性执业律师以备处理突发情况。且还需对整个调查过程进行全程的无间断的同步录音录像。如果条件允许,应当安排调查取证在律师事务所或第三方公共场所进行。避免在私人地方或私密的宾馆酒店房间进行。
8、在律师向证人或被害人进行调查取证时,与案件无关的人员,包括委托人及其家属朋友,不应出现在调查现场,避免出现干扰证人作证的法律风险。
9、所有向办案单位提交证人或被害人证言时,必须同步提交录音录像资料,证明取证的客观性。
10、凡是由当事人自己书写或提供的材料,一定要求其在材料上书写来源、提供人、时间、签名捺印等基本要素。并且最好由当事人亲自交往办案单位。
11、涉及到在案证据主要是以一对一方式形成的诸如强奸、猥亵等比较敏感的案件时,辩护律师不应单独与对方接触。如有和解的意愿,最好是在办案机关的组织下进行。
12、在取证过程中如涉及到手机、电脑上的电子数据提取,有必要通过公证机关取证的方式提取。
其二、青年律师的生存现状也是触发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诱因
回想当初,每个梦想进入律师行业的同学们,无不是通过自己刻苦努力的学习,在千军万马的司考大军中残酷竞争脱颖而出。当我们捧着所谓的“金饭碗”司法资格证书,满以为自己的人生已经实现了优雅的转身。但当怀揣梦想的我们真正进入律师行业后,“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是不得不面临的实际问题。刚刚入行的律师,除非你“非官即富”,都会面临首当其冲的问题——生存!而入行最初的三年,成为青年律师普遍最困难的时期。而在这个期间,我国的律师制度又缺失一个良好的青年律师技能培训的制度与机制,给予其必要的帮助。以致造成青年律师们为了生存,每天起床做的第一件就是祈祷,希望今天能接下一单案子解决这个月的吃喝拉撒。因此,当温饱都成问题的时候,饥不择食、来者不拒则可想而知,来什么案子接什么案子,接什么案子做什么案子。我们青年律师只有这样在律师行业中生存下来,才能继续怀揣梦想!再谋发展!正如另一起涉嫌妨碍作证罪被追责的浙江青年律师何惠强在庭上所说“他刚入行不久,业务量很少,妻子没有工作,还有孩子需要抚养。当陈海东父子找到他之后,他根本没考虑那么多,5000元的律师费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全部交给了所里。我只是想好好表现自己”。这就是青年律师生活的真实写照。律师行业虽然外表看起光鲜,但竞争也异常激烈,青年律师至少需要经过三五年的打拼,才能具备一定的竞争力。对一个要案源没有案源、要资源没有资源、要人脉没有人脉,要经验没有经验的青年律师来说,注定了在他们前面是一条充满了荆棘坎坷的道路。但即便面临这样的困难,面对我们的当事人,我们的家人朋友,我们仍然会笑面以对。因为我们的自尊心告诉我们,我们是“强者”。成都青年律师刘勋、北京青年律师薛辉在做此事时,何尝也不是想好好表现下自己,为自己的生存立足多争取些机会呢!
最后,四川广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詹肇成、刘勋被控涉嫌妨碍作证罪一案,日前,我们看到有部分律师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名义在进行联署声明。我们为这些有正义感的律师及娘家人的行为点赞!正如该声明所说,调查取证权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极为重要的权利,如果动辄对进行调查取证的律师以妨害作证罪名予以刑事追诉,必将导致更多的律师不敢、不能进行调查取证。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的公平从何体现。特别是像刘勋这样的青年律师,如果将其定罪,毁的不只是他自己的前程,更毁掉了我们这一群青年律师的信心和信念,可以预见的结果是,以后更多的青年律师会因“魔咒”般的306条而放弃从事刑事辩护业务,这显然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
青年兴则国兴,青年强则国强。青年律师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将是若干年后我国法治建设的中坚。因此,作为青年律师的一员,希望国家、社会各界力量在我们成长的道路上给予更多的重视与帮助。我们热爱刑辩事业,我们只想在刑辩的刀尖舞台上“优雅的长袖善舞,不想华丽的撞墙”。
最近,发生在四川的一起律师被控妨碍作证罪受审的新闻在律师圈中疯转。作为青年律师的我们,对其中执业仅三年的刘勋律师的遭遇深表同情。但同情归同情,这一事件也给我们这些才执业不久的青年律师上了一堂生动的警示课!律师的江湖也有腥风血雨!
为了不在腥风血雨的江湖中“华丽撞墙”,青年律师们有必要通过以下案例学习江湖规矩。
1、四川广定律师事务所詹肇成、刘勋律师犯辩护人妨碍作证罪一案
>其它
涉嫌引诱他人作伪证,成都两律师接受刑事审判
16日,青羊法院的一场庭审,惊动了成都律师界。成都蒲江的两名律师,不是坐在辩护席,而是站到了被告席。公诉方指控,詹某成是何某的辩护律师,在会见何某以后,向何某妻子王某提供了购买农机具的村民名单,并要求找到与王某相熟的村民, 要求他们重新为何某作证,以达到减刑的目的。之后,王某按照詹某的要求,找到9位证人,由詹某成和刘某做了9份调查笔录并提交。其中, 有两位证人明确提出,詹某要求他们改变证词以帮助何某减刑。
公诉方认为,詹某成和刘某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2、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薛辉律师犯辩护人伪造证据罪一案
帮助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 女律师一审获刑1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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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被告人薛辉在法庭上。
2006年11月17日,薛辉为使涉嫌犯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陈书成逃避法律制裁,在本市海淀区看守所外诱导强奸案被害人辛某某书写了陈书成不知道其真实年龄的虚假材料,并将该材料递交给陈书成案的承办民警。后薛辉的授意下,陈书成的亲属陈九金、陈某在本市朝阳区奶子房附近伪造了辛某某案发时年龄超过14周岁的身份证,并由薛辉将该伪造身份证递交给陈书成案的承办检察官。2007年3月7日,陈九金、陈某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9日,薛辉被抓获归案。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薛辉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诱导案件被害人违背事实,改变在公安机关所作陈述,并授意他人伪造被害人身份证件,制造虚假证据,其行为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
3、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蒋道财律师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一案
涉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重庆一律师因『串供』受审
据永川市检察院指控,2003年9月15日,重庆市某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黄小容的委托,指派被告人蒋道财担任黄小容丈夫高某的辩护人。当时,高某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异地羁押在永川市看守所。高某案起诉到法院后,今年3月9日,蒋道财在去会见高某的途中,黄小容将事先写好的长达12页的串供材料交给了蒋,要求蒋在会见时将其传递给高某。之后,蒋道财在会见高某时,将书信卷成纸棍,从会见室的穿线孔分两次递给了高某。公诉人则认为,蒋道财私自传递串供信件,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当以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追究刑事责任。
各位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看完以上警示案例有何感悟。反正我的心在周末的夜晚久久不能平静。此时我对“当事人是律师最大的敌人”这句时常挂在老律师们嘴边经典语言,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客观看待上述案例,几名律师触犯刑法第306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自身出了问题。同为律师群体的我们,在吸取该案带来我们的警示和教训的情况下,其实我们更应该从这系列案件来思考为什么他们的律师之路会戛然而止的原因。我以为:
其一,在涉事的律师中,都没有过多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不懂得刑事案件调查取证技巧,没有风险防范意识是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
据统计,律师涉嫌触犯刑法第306条而构成犯罪的案件中,大部分涉案的都是执业三年左右的青年律师。是偶然吗?至少我从上述案例中读到了必然的内容。成都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两名律师其实都属于“新手”,北京案的那名薛辉律师也是执业不久的青年律师。他们被指控的犯罪事实,都是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在调查取证权时“华丽撞墙”触犯法律。难道他们不知道悬在刑辩律师头上的是一把编号“306”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吗?有可能他们真的还不知道,也就无知者无畏了。也有可能他们知道,但他们没有化解的招数,走到今天也算吃了规则的亏。不管哪种情况,结论就是要想在刑辩的刀尖上起舞,青年律师必须经过专业化、系统化、制度化的学习和培训后,才能长袖善舞!
与刘勋律师一样,我也是名执业三年的青年律师。但我很幸运,加入了一家刑辩律所。在办案过程中,其实我觉得刑法第306条也不至于这样“谈虎色变”,当我们通过制度建立各种风险防控机制时,实际出现的风险就可能大大降低。青年律师,怎么避免出现成都律师和北京律师的悲剧不再上演,为了我们共同追求的律师事业,继续在刀尖上勇敢的挑战自己,掌握以下刑事案件调查取证的技巧是极好的。
1、最基本也最重要的一点,我们不仅要遵守法律,我们更要敬畏法律,如刑法第306条。在执业过程中,我们随时要具备基本的风险防范意识,只有在有意识的情况下,行为的风险才可控和避免。
2、需要向证人或被害人调查取证时,我们不妨先向办案单位提起申请。根据法律的规定,他们有义务也更有能力去调取证据。
3、向证人取证,重要的前提是需征得对方同意。为了防范风险,我们可以参照侦查机关的做法,制作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向其宣读并让其签名。
4、尽量要求证人自己亲笔书写证言。并及时将证言内容与办案人员沟通。如果需要向证人询问,询问应简单、具体、直接、详细,不能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更不得带有倾向性的发问。
5、向多名证人取证时,应当单独进行,不得向多个证人同时取证。向未成年人取证时,还要要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场,并请监护人在笔录上签字。
6、向被害人取证,一定要先征求办案单位的意见。同意后才可以接触被害人或其提供的证人,且也只能在其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调查取证。为了防范风险,我们可以制作权利义务告知书向其宣读并让其签名。
7、向证人或被害人调查取证时,必须是两个具备执业资格的律师进行。如果证人或被害人是女性,最好搭配女性执业律师以备处理突发情况。且还需对整个调查过程进行全程的无间断的同步录音录像。如果条件允许,应当安排调查取证在律师事务所或第三方公共场所进行。避免在私人地方或私密的宾馆酒店房间进行。
8、在律师向证人或被害人进行调查取证时,与案件无关的人员,包括委托人及其家属朋友,不应出现在调查现场,避免出现干扰证人作证的法律风险。
9、所有向办案单位提交证人或被害人证言时,必须同步提交录音录像资料,证明取证的客观性。
10、凡是由当事人自己书写或提供的材料,一定要求其在材料上书写来源、提供人、时间、签名捺印等基本要素。并且最好由当事人亲自交往办案单位。
11、涉及到在案证据主要是以一对一方式形成的诸如强奸、猥亵等比较敏感的案件时,辩护律师不应单独与对方接触。如有和解的意愿,最好是在办案机关的组织下进行。
12、在取证过程中如涉及到手机、电脑上的电子数据提取,有必要通过公证机关取证的方式提取。
其二、青年律师的生存现状也是触发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诱因
回想当初,每个梦想进入律师行业的同学们,无不是通过自己刻苦努力的学习,在千军万马的司考大军中残酷竞争脱颖而出。当我们捧着所谓的“金饭碗”司法资格证书,满以为自己的人生已经实现了优雅的转身。但当怀揣梦想的我们真正进入律师行业后,“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是不得不面临的实际问题。刚刚入行的律师,除非你“非官即富”,都会面临首当其冲的问题——生存!而入行最初的三年,成为青年律师普遍最困难的时期。而在这个期间,我国的律师制度又缺失一个良好的青年律师技能培训的制度与机制,给予其必要的帮助。以致造成青年律师们为了生存,每天起床做的第一件就是祈祷,希望今天能接下一单案子解决这个月的吃喝拉撒。因此,当温饱都成问题的时候,饥不择食、来者不拒则可想而知,来什么案子接什么案子,接什么案子做什么案子。我们青年律师只有这样在律师行业中生存下来,才能继续怀揣梦想!再谋发展!正如另一起涉嫌妨碍作证罪被追责的浙江青年律师何惠强在庭上所说“他刚入行不久,业务量很少,妻子没有工作,还有孩子需要抚养。当陈海东父子找到他之后,他根本没考虑那么多,5000元的律师费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全部交给了所里。我只是想好好表现自己”。这就是青年律师生活的真实写照。律师行业虽然外表看起光鲜,但竞争也异常激烈,青年律师至少需要经过三五年的打拼,才能具备一定的竞争力。对一个要案源没有案源、要资源没有资源、要人脉没有人脉,要经验没有经验的青年律师来说,注定了在他们前面是一条充满了荆棘坎坷的道路。但即便面临这样的困难,面对我们的当事人,我们的家人朋友,我们仍然会笑面以对。因为我们的自尊心告诉我们,我们是“强者”。成都青年律师刘勋、北京青年律师薛辉在做此事时,何尝也不是想好好表现下自己,为自己的生存立足多争取些机会呢!
最后,四川广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詹肇成、刘勋被控涉嫌妨碍作证罪一案,日前,我们看到有部分律师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名义在进行联署声明。我们为这些有正义感的律师及娘家人的行为点赞!正如该声明所说,调查取证权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极为重要的权利,如果动辄对进行调查取证的律师以妨害作证罪名予以刑事追诉,必将导致更多的律师不敢、不能进行调查取证。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的公平从何体现。特别是像刘勋这样的青年律师,如果将其定罪,毁的不只是他自己的前程,更毁掉了我们这一群青年律师的信心和信念,可以预见的结果是,以后更多的青年律师会因“魔咒”般的306条而放弃从事刑事辩护业务,这显然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
青年兴则国兴,青年强则国强。青年律师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将是若干年后我国法治建设的中坚。因此,作为青年律师的一员,希望国家、社会各界力量在我们成长的道路上给予更多的重视与帮助。我们热爱刑辩事业,我们只想在刑辩的刀尖舞台上“优雅的长袖善舞,不想华丽的撞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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