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省市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执行标准及沿革

2016-08-19来源:智豪律所浏览次数:

引言: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执行标准一直以来是由各省市根据本地区经济情况,制定具体数额标准,直至2016年4月18日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予以统一。文章梳理了31省市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执行标准的来源,一是了解该罪数额标准的发展沿革;二是强调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对此标准的修改;三是方便律师办理此类案件,对于没有达到追诉标准的,建议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作出无罪判决;四是便于此类案件再审程序代理,查阅当时执行标准。
 
1.根据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各省市标准
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占公司、企业财物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1000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此后,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此为依据制定了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标准,大部分地区执行的标准是: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属于“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4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013年1年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将上述《解释》废除。
2. 201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标准
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后,各省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细则,部分省市在实施细则中对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予以规定,如福建省、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等。
3. 2014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标准
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后,各省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细则,绝大部分省市在实施细则中对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予以规定,如北京、上海、天津等。
4.以会议纪要、高法意见形式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如重庆,河南,浙江,广东,陕西等
31省市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执行标准一览表
序号 省份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规定依据
1 北京市 1万元 10万元 2014年7月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2 上海市 1万元 10万元 2014年6月1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3 天津市 5000 10万元 2014年5月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4 重庆市 1万元 10万元 2000年7月4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国家安全局文件“五长” 联席会议纪要(渝检(2000)7号)
5 辽宁省 1万元 30万元 2014年4月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6 吉林省 1万元 10万元 2014年7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7 黑龙江省 5000 10万元 2014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8 河北省 1万元 10万元 2014年7月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9 山西省 1万元 10万元 2014年6月1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晋高法46号文件)
10 河南省 1万元 10万元 1998年11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豫高法发[1998]64号)
11 山东省 1万元 10万元 2014年9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12 江苏省 1万元 10万元 2014年8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13 安徽省 1万元 10万元 2014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皖高法【2014】202号)
14 江西省 1万元 10万元 2014年5月2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15 浙江省 2万元 10万元 2012年11月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16 福建省 1万元 10万元 2010年10月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17 广东省 一类地区:2万元
二类地区:1万元
一类地区:40万元
二类地区:30万元
2006年8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06]297号)
将全省分为两类地区,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二类地区为湛江、茂名、惠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
18 海南省 5000 10万元 2011年5月1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19 贵州省 1万元 10万元 2010年10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20 云南省 1万元 10万元 2010年10月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21 四川省 1万元 30万元 2014年7月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22 湖南省 2万元 10万元 2014年5月2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23 湖北省 1万元 30万元 2013年12月26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24 陕西省 1万元 10万元 2012年12月2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
25 新疆 1万元 30万元 2011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26 广西 5000 30万元 2014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27 甘肃省 说明:甘肃省、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尚没能查到执行标准。
28 青海省
29 内蒙古
30 西藏
31 宁夏
 
5.2017年4月18日,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也即分别是6万元、100万元。故对于前期已经被立案追诉的职务犯罪案件,若金额尚未达到6万元的追诉标准,律师可以及时提出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作出无罪判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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