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执行标准一直以来是由各省市根据本地区经济情况,制定具体数额标准,直至2016年4月18日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予以统一。文章梳理了31省市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执行标准的来源,一是了解该罪数额标准的发展沿革;二是强调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对此标准的修改;三是方便律师办理此类案件,对于没有达到追诉标准的,建议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作出无罪判决;四是便于此类案件再审程序代理,查阅当时执行标准。
1.根据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各省市标准
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占公司、企业财物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1000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此后,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此为依据制定了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标准,大部分地区执行的标准是: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属于“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4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013年1年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将上述《解释》废除。
2. 201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标准
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后,各省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细则,部分省市在实施细则中对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予以规定,如福建省、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等。
3. 2014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标准
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后,各省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细则,绝大部分省市在实施细则中对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予以规定,如北京、上海、天津等。
4.以会议纪要、高法意见形式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如重庆,河南,浙江,广东,陕西等
31省市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执行标准一览表
5.2017年4月18日,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也即分别是6万元、100万元。故对于前期已经被立案追诉的职务犯罪案件,若金额尚未达到6万元的追诉标准,律师可以及时提出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作出无罪判决的意见。
1.根据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各省市标准
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占公司、企业财物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1000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此后,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此为依据制定了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标准,大部分地区执行的标准是: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属于“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4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013年1年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将上述《解释》废除。
2. 201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标准
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后,各省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细则,部分省市在实施细则中对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予以规定,如福建省、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等。
3. 2014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标准
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后,各省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细则,绝大部分省市在实施细则中对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予以规定,如北京、上海、天津等。
4.以会议纪要、高法意见形式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如重庆,河南,浙江,广东,陕西等
31省市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执行标准一览表
序号 | 省份 | 数额较大 | 数额巨大 | 规定依据 |
1 | 北京市 | 1万元 | 10万元 | 2014年7月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
2 | 上海市 | 1万元 | 10万元 | 2014年6月1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
3 | 天津市 | 5000元 | 10万元 | 2014年5月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
4 | 重庆市 | 1万元 | 10万元 | 2000年7月4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国家安全局文件“五长” 联席会议纪要(渝检(2000)7号) |
5 | 辽宁省 | 1万元 | 30万元 | 2014年4月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
6 | 吉林省 | 1万元 | 10万元 | 2014年7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
7 | 黑龙江省 | 5000元 | 10万元 | 2014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
8 | 河北省 | 1万元 | 10万元 | 2014年7月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
9 | 山西省 | 1万元 | 10万元 | 2014年6月1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晋高法46号文件) |
10 | 河南省 | 1万元 | 10万元 | 1998年11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豫高法发[1998]64号) |
11 | 山东省 | 1万元 | 10万元 | 2014年9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
12 | 江苏省 | 1万元 | 10万元 | 2014年8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
13 | 安徽省 | 1万元 | 10万元 | 2014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皖高法【2014】202号) |
14 | 江西省 | 1万元 | 10万元 | 2014年5月2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
15 | 浙江省 | 2万元 | 10万元 | 2012年11月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
16 | 福建省 | 1万元 | 10万元 | 2010年10月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
17 | 广东省 |
一类地区:2万元 二类地区:1万元 |
一类地区:40万元 二类地区:30万元 |
2006年8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06]297号) 将全省分为两类地区,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二类地区为湛江、茂名、惠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 |
18 | 海南省 | 5000元 | 10万元 | 2011年5月1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
19 | 贵州省 | 1万元 | 10万元 | 2010年10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
20 | 云南省 | 1万元 | 10万元 | 2010年10月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
21 | 四川省 | 1万元 | 30万元 | 2014年7月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
22 | 湖南省 | 2万元 | 10万元 | 2014年5月2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
23 | 湖北省 | 1万元 | 30万元 | 2013年12月26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
24 | 陕西省 | 1万元 | 10万元 | 2012年12月2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 |
25 | 新疆 | 1万元 | 30万元 | 2011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
26 | 广西 | 5000元 | 30万元 | 2014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
27 | 甘肃省 | 说明:甘肃省、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尚没能查到执行标准。 | ||
28 | 青海省 | |||
29 | 内蒙古 | |||
30 | 西藏 | |||
31 | 宁夏 |
5.2017年4月18日,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也即分别是6万元、100万元。故对于前期已经被立案追诉的职务犯罪案件,若金额尚未达到6万元的追诉标准,律师可以及时提出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作出无罪判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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