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豪宝藏】全国各省、市盗窃犯罪数额标准

2016-01-28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

2013年4月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注释[2013]8号)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全国各地法院、检察院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该规定的范围内,各自确立了盗窃犯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智豪小编通过收集,整理出全国各地盗窃犯罪的数额标准。
 
辖区 数额较大起点 数额巨大起点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 参见依据
北京 2 6 4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2014年5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次会议讨论通过)
天津 2 6 40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
浙江 3 8 40 浙江省《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2013
贵州 1 3 30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河南 2 5 40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山东 2 6 40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鲁高法[2014]111
湖北 2 5 50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6日讨论通过)
安徽 2 5 40 安徽省《关于诈骗罪、盗窃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数额标准》
陕西 2 4 40 陕高法[2012]438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湖南 2 2 10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确定我省办理八种财产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湘高发(2012)3号文件
上海 1 3 3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年7月1
广东 3千(一类地区)
2千(二类地区)
10
6
50
4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窃案件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粤高法发〔1998〕11号)
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
二类地区: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山西 2 5 40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云南 1.5 4 35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高院关于云南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2013年)
广西 1.5 4 40 来自网络新闻
四川 1.6 5 35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重庆 2 6 40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江西 1.5 5 40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赣高法[2013]122
宁夏 1.5 3 30 宁夏《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2013年)
福建 3 6 30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闽高法[2013]263
江苏 2 5 4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苏高法〔2014〕175
辽宁 2 7 40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2014年4月1
黑龙江 1.5 5 35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河北 2 6 40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青海 2 3 30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海南 1.5 1.5 7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甘肃 2 6 40 甘肃省盗窃数额标准(见网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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