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看守所人满为患想到刑事案件未决羁押率为何这么高?

2016-08-18来源:智豪律所浏览次数:

(一)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做刑事案件代理和辩护的专业品牌律师事务所,也许业界有人怀疑:是不是挂着羊头还卖狗肉哟?!肯定的回答是:NO!2015年智豪所办理刑事案件总数近300件。因此在重庆市所辖38个区县公安机关的看守所经常会见到智豪律师的身影,随着智豪刑辩专业声誉的鹊起,智豪律师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在省外异地公安看守所会见刑事案件的当事人。
不管智豪律师走到哪个看守所,一个深切的体会是:任何一个看守所无论规模大小、级别高低都是“人满为患”!关押的犯罪嫌疑人真多呀!每个监室少则十几个人、多则二十几个人,通铺不够,就只有打地铺了。有时问看守所的管教民警,是不是又抓了许多人?幽默的回答是:是、也不是。主要是旧的未走新的又来,羁押率高!流动性差!
是的,按照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一个刑事案件经历立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一般4—6个月,长则小一年,甚至一年到一年半;如果还有二审阶段及死刑复核阶段,拿智豪律师亲办的贩卖毒品死刑案件来说,整个程序走下来,近三年的时间。也就是说,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刑事拘留、逮捕后在不改变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在判决生效交付执行前他就一直关押在“看守所”——这个既不是监狱又像监狱的地方。因此当事人、委托人经常会问到辩护律师:在看守所里“呆”的日子算不算刑期?如果判处缓刑,在看守所被关的日子是不是白关了?判了实行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如何算刑期等等?这些问题都不难回答,只是多费一点口舌而已。而难回答的问题是:某某律师,你能不能把我的亲人从看守所弄出来?在看守所里日子太难过了,能不能为我申请取保候审?···
(二)
无需讳言,在我国,在现行司法体制下,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决羁押率相比国外欧美发达国家是很高的,有资料说达到90%以上,这是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饱受西方发达国家诟病指责的地方。一直以来,法学理论界的专家学者对我国刑事案件未决羁押现状、制度缺陷的改革研究与呼吁层出不穷。作为刑事案件辩护的实务工作者,不能班门弄斧,仅能就2013年修订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以来,在刑事案件未决羁押率仍居高不下的现状下,在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变更强制措施,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刑事诉讼权益方面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谈谈体会!
据统计智豪刑辩律师在2015年接受委托的近300件刑事案件中,经辩护人依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后成功取保候审有69人,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率达到23%左右。或许有人说:这个比率挺高的嘛!律师的功劳不小嘛!或许有人还会说:这恐怕是运气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后是否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是由司法办案机关决定的,和你辩护人有多大的关系?
在此我们无需强词夺理也无需妄自菲薄!而是要总结的是作为专业的刑辩律师,当你接受委托后,面对所有的委托人、当事人渴望从未决羁押的看守所里出来的急切的眼神,你依据法律的规定赋予你的辩护人的职权,在案件的刑事拘留阶段、审查逮捕阶段、逮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审判阶段,你应当做什么工作?到底开展了什么工作?
(三)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决羁押期间能否变更强制措施问题所赋予的职权有以下几条: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第八十六条 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纵观《刑事诉讼法》第六章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未决羁押的主导权、决定权都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法定人员就只有“微弱”的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可想而知,处于身陷囫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里的申请是多么的无足轻重!可想而知,其他法定人员又对法律规定的变更条件、需要什么证据、如何申请变更的程序又了解几何?因此,只有辩护律师在这个没有什么操作性的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项下,在恰当的时间,和委托人互相配合收集法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于羁押的证据;在依法会见当事人核实相关涉嫌罪名、案情的情况下,从案件事实的复杂性、案件性质的严重程度、不适于羁押证据的有效性、当事人行为性质的危害性、变更措施后的社会危险性等方面起草组织《变更强制措施律师法律意见书》,《不予逮捕变更强制措施律师法律意见书》,《逮捕后不需要继续羁押律师法律意见》等;接下来辩护律师应当如何递交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如果流于形式,胡乱邮寄,或者草率交到办案单位前台、案管中心等恐怕只能泥牛入海杳无音信了!正确的做法是尽可能找到办案单位的承办部门、承办人、承办负责人当面提交。如不能当面提交,需办案单位法制部门、案管中心接收转交,应像“广西吴良述律师”一样较真索要收件回执和办案、审查人员的电话或联系方式。
在此要强调的辩护律师与办案单位人员当面交换意见的重要性,应当让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办案人员切身感受到辩护律师为实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执着和诚意!要让他们知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宜羁押背后的故事,除了专业的法律意见之外,还有促使激发办案人员在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又生出对他的处境、遭遇的同情!
如果遇到颐气指使、敷衍搪塞、衙门气息的办案人员,讲就“有利、有理、有节”的原则是必要的,辩护律师不为名不为利,而是要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找准申诉救济的渠道,或许就有柳暗花明意料之外的结果!尽管当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决羁押率高,尽管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情形少,导致公安看守所人满为患;但从智豪律师的实践效果看,只要坚持辩护律师的专业,坚持法律规定烂熟于心,讲就技战术策略,及时把控刑事案件的进程,怀揣执着的心与情怀···不仅为当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成功率要高一点,而且在随后的办案进程中当事人的罪轻、无罪或则不起诉、免除处罚的可能性就可能大一点···
刑事案件的成功不仅决战在神圣的法庭上,并且运筹帷幄在办案的各个阶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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