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刑法修正案(九)的施行,嫖宿幼女罪已成为历史。对这类犯罪行为可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强奸罪是以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判定的罪名,为帮助法律人更好地把握本罪在实践中的量刑标准,笔者对重庆各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文书进行整理、归纳,总结出关于本罪的辩护观点及裁判结果以供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在内的法律人参考。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情节 | 辩护观点 | 量刑 | 来源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从重)+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诚意+系初+偶犯(从轻)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的证据存在瑕疵,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诚意,且系初、偶犯,在羁押期间听管服教,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2009)黔刑初字第130号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轮奸妇女五人(情节严重) |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2013)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028号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自首(减轻)+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轻) | 辩护人认为其系自首;暴力程度轻,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认罪悔罪,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对其减轻判处。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 (2016)渝0103刑初158号 |
强奸妇女一人 |
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是自愿与杨某华发生性关系,杨某华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本案证明杨某华使用暴力和威胁手段的证据不足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2014)中区法刑初字第01071号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轻) | 无辩护意见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2015)江法刑初字第00954号 |
累犯(从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 | 无辩护意见 |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2015)江法刑初字第00718号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
犯罪未遂(从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轻) | 辩护人提出的王某的行为系犯罪中止;王某的行为系自首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2015)沙法刑初字第01038号 |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从重)+累犯(从重) |
无辩护意见 |
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
(2015)沙法刑初字第00662号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
强奸妇女两次+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 | 无辩护意见 |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2014)南法刑初字第00670号 |
累犯(从重)+两次实施强奸行为(酌情从重)+犯罪事实当庭认罪(酌情从轻) | 被告人称被害人张某某与自己是恋人,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 |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 | (2013)南法刑初字第844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自首(从轻)+犯罪未遂(减轻)+ | 辩护人提出其有自首情节,且属犯罪未遂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 (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901号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轻) | 无辩护意见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 (2013)渝北法刑初字第00214号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从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 |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本案中证实被告人威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不足,虽构成强奸罪,但暴力色彩不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其家有老母无人照顾。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 (2013)碚法刑初字第00648号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轻) | 无辩护意见 |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2014)万法刑初字第00786号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从轻)+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从轻) | 辩护提出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骆某某适用缓刑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2014)万法刑初字第00491号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
犯罪未遂(减轻)+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周岁(从轻)+当庭认罪(酌情从轻) |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王某甲是犯罪未遂,已年满75周岁,有当庭认罪的量刑情节。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2015)足法刑初字第00418号 |
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 |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强奸事实均予以否认,在庭审中辩解与伍某甲从小就认识,时而辩解没有与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而辩解与二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但未使用暴力和语言相威胁,其行为只是构成通奸。 |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 (2015)足法刑初字第00106号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
二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酌情从重)+为对被害人李某的身心造成较大伤害(酌情从重)+被告人在强奸李某的过程中骗取李某现金600元钱(酌情从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从轻) | 无辩护意见 |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 (2013)黔法刑初字第00154号 |
强奸未成年人(从重)+被告人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从轻) |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作案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系初犯、偶犯,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2009)黔法刑初字第159号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从重)+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轻) | 无辩护意见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 (2012)长法刑初字第00318号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从重)+坦白认罪(从轻) | 无辩护意见 |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2013)合法刑初字第00450号 |
累犯(从重) |
被告人提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嫖宿的性交易行为,属治安处罚行为 |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 (2012)合法刑初字第00486号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
强奸未成年人(从重)+犯罪未遂(减轻)+自首(减轻) | 辩护人提出陈某某主动放弃对被害人的侵害,应认定为犯罪中止;陈某某犯罪后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为宜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 (2016)渝0118刑初82号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从重)+奸淫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从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轻) | 无辩护意见 |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 (2015)南川法刑初字第00394号 |
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从轻) | 无辩护意见 |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2013)南川法刑初字第000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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