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还要不要“死磕”?-----理性评析“死磕律师”

2015-02-12来源:智豪原创浏览次数:

文/石宗初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近年来,刑辩律师行业出现“死磕”律师流派,并因为“北海案”、“小河案”而引发舆论高度、持续关注,包括律师业内同行之间,赞成者、反对者也各执一词。“死磕”到底是“磕出中国法治的进步”还是“磕死律师刑辩的未来”? 拟或是“磕僵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形成与“医闹”相提并论的“律闹”?笔者认为,应理性分析上述问题,不能简单的用对错衡量。为此,笔者拟基于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出现的律师死磕现象,浅谈一些看法。
  
   一、“死磕”什么
   通过观察一些称谓为“死磕派”的律师(包括分析“北海案”、“小河案”),笔者发现,“死磕”主要针对法院审理过程中涉及的“回避、管辖”等程序性问题,而与定罪量刑直接相关的实体性方面,律师都能理性的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无论法官是否听信,或者判决是否采纳辩护观点,律师都没有出现以“搭帐篷”、“律师主动退庭”等方式来抗议、死磕。由此,笔者大胆妄言,“死磕”的对象主要是刑事辩护的“程序性”问题。
 
   二、为什么“死磕”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确有违反法律规定,在“管辖、回避”等程序性问题上,不重视、不尊重律师提出的意见,违法作出决定,导致律师无奈通过“搭帐篷”、“主动退庭”等方式来抗议,并期望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促使法院退步妥协,回到遵守法律的轨道上来。故而,部分辩护律师的死磕实属无奈之举。
   诚然,基于辩护律师职责,面对法院的违法行为,律师不惜把自己置于可能会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甚至吊销执业执照的风口浪尖之上,“死磕”律师的“壮举”有值得肯定和赞赏的一面。事实也证明,“死磕”在促使法院遵守法律规定上,有积极的成效。
   但不能不重视的是,部分死磕律师,由于自身的业务、专业水平原因,或案件定罪量刑清楚明了,实体辩护“没有话说”的因素(实则任何案件的定罪量刑,律师都有很大的辩护空间),把发现的案件“程序性问题”无限放大,甚至作为借机表现自己是“法治的捍卫者”,提升自己知名度的机会,一昧的进行“表演式”死磕,对该类型“死磕”,笔者不能认同。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笔者在和很多法官谈到他们对律师死磕原因的认识时,大都持第二种观点,无形中导致了辩审关系的紧张。如笔者前文提到的“律闹”概念,就是来源于一个法官的评价。
   三、“死磕”的利弊分析
   “死磕”的利弊得失,前文进行了部分阐述,但理性分析,“死磕”主要还有如下消极影响:
   1、损害司法权威:从理论层面讲,法院就程序性问题作出的决定,仍然属于刑事案件裁判的范畴,对裁判结果的尊重,就是对司法权威的尊重。即使该决定有违相关规定,法律同样设置了救济途径和程序。况且,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最终还得由作为裁判者的法院来确定,死磕律师自认为的“违反法律规定”,也面临“是否一面之词”的质疑。
   2、损害被告人的权利
   相比较于动辄“律师退庭”等方式死磕,如果辩护律师在 “表态尊重法院决定”的同时,提请和要求法庭将律师的不同意见记录于庭审笔录以供查验,效果可能会更好。而非理性方式的死磕,一方面可能导致法院将对律师的不满情绪转移到被告人身上,影响对其定罪量刑;另一方面,也可能致使法院案件审理程序混乱,浪费司法资源和降低司法效率,而这些都事关被告人的切身利益。
   3、有违律师的职业伦理
   刑辩律师的职业伦理要求律师应当遵守庭审秩序、尊重司法权威。法庭上,法官主导庭审是《刑诉法》、《法官法》等赋予裁判者的权利;反之,律师在庭审中对法官的公然对抗、不遵守法庭秩序,确有“藐视法庭”之嫌疑,至少有违律师的职业伦理要求。
   4、导致辩审关系紧张
   作为法律共同体成员的辩护律师与法官,因“死磕”而出现的辩审紧张关系不得不让我们重视。笔者此处虽不提倡律师与法官建立所谓的“私交”,但至少应建立一种正常、理性的工作关系。刑事案件侦查、公诉、审判程序,已经从原来实质意义的“侦查中心主义”,正式确立为“审判中心主义”,庭审成为了案件的核心环节。笔者认为:在法庭上律师只有一个对手,就是公诉人;律师应当以“与法官相同的法律语言、相同的法律理论、相同的思维方式”来说服作为居中裁判者的法官。
   试想,庭审中将法官作为对手,从对立者的角度去说服对立者,以不尊重司法权威的态度去说服法官尊重律师的意见,结果不试便知。
 
   四、我们还要不要“死磕”
   分析该问题,笔者认为必须分析作为死磕对象的刑事案件程序性问题。
   律师在庭审辩护主要涉及三大部分:程序辩护、定罪辩护、量刑辩护,相对应的裁判权均在法院。从某种意义上讲:“回避、管辖”等程序性问题,并不必然导致案件定罪量刑结果的不公正。诚然,在长期“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实践方式下,我们现在的刑事诉讼,好像有一种久违后终于回归到了重视和强调“程序正义”感觉。但我们不能刻意片面强化程序性问题,甚至在程序性问题上故作文章,出现部分律师所认为的“程序性问题高于定罪量刑实体问题”错误观点。
   笔者仔细研读《刑诉法》及相关规定后发现,立法对程序性涉及的各方面问题规定,也有侧重。比如,涉及程序性问题的“非法证据”有关规定,无论举证责任分配,还是证明标准,都显现出“天平倾向弱者(被告人)”,而“回避、管辖”等程序性问题,在证明方式和标准上,就与“非法证据”的严格证明有区别,立法者规定为自由证明的方式,究其原因,还是立法者认为的:非法证据切身关系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故,笔者认为:刑辩律师辩护内容触及的点是极其繁多的,中心还是应围绕“定罪量刑”;程序正义固然要谈,但应有所侧重;不能死守“程序正义”而轻谈“定罪量刑”,那种“程序正义就是司法公正”、“程序不公必然导致司法不公”的观点,笔者不能认同,且面临“律师认为的程序不公是否为一面之词”的质疑。
由此,在“我们还要不要死磕”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
1、必须“死磕”,但是,应当“对影响定罪量刑的程序性问题”死磕;
2、必须“死磕”,但是,应当“采取理性的方式”死磕(前文已提到);
3、必须“死磕”,没有“但是”,只要法院有法律人都认为的违法行为,死磕到底!
 
笔者愚见,欢迎法律人批评、指正。
 
                                  作者单位: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石宗初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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