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08-14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晋中中法刑终字第00084号            
原公诉机关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2013年6月8日该因交通事故逃逸被太谷县公安局处以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同年8月13日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仙兰,山西世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谷县人民法院审理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太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冯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2013年6月7日20时32分许,被告人冯某饮酒后驾驶晋KAH785号小型轿车沿利民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利民厂门口往西80米左右时,与被害人李某A、李某B、张某某发生碰撞,后又与张某某停放在道路北侧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A、李某B、张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冯某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冯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6月8日经山西榆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冯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233.22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冯某对被害人李某A、李某B、张某某进行了赔偿,已取得了谅解。
在一审开庭过程中被告人冯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另有被告人冯某供述,被害人李某A、李某B、张某某的陈述及意见书,证人李某某、冯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武某某的证言,太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2013)司检字第T030号榆次区中医院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车辆合格证、发票,山西省太谷县人民医院诊断治疗建议书,太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晋公交认字(2013)第000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太谷县公安局太公行罚决字(2013)第000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家属通知书,祁县拘留所2013年第0255号收拘回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冯某及被害人李某A、李某B、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冯某当庭自愿认罪,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取得谅解,并积极交纳部分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国家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交纳4000元)。
上诉人冯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冯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对被害人作出超额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一审阶段主动缴纳罚金4000元。冯某的行为属于轻微性质的犯罪,符合适用缓刑的量刑条件。请求法院对上诉人冯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分项列举了认定本案的证据,所列的证据均在原审庭审中经过质证,查证属实。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冯某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冯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诉人冯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造成其他犯罪,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33.22毫克/100毫升,应从重处罚。上诉人冯某系初犯,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归案后能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上诉人冯某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对其已酌情从轻处罚,量刑适当,故上诉人冯某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没有新的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冯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上诉人冯某醉洒驾驶机动车有多种从重处罚情形,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不宜对其适用缓刑。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晓毅 
审判员 范波 
代理审判员 尹小燕
二○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李晶晶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