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晋中中法刑终字第70号
原公诉机关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湖北人,农民。2013年8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谷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大连,曾用名张大联,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人,农民。2007年12月21日曾因犯盗窃罪被灵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0元。2013年7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谷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冉小兵,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人,农民。2008年3月2日曾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石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8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谷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汤红亮,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人,农民。2013年7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谷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某华,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人,农民。2013年9月2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6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3月5日因一审所判刑期已到被太谷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太谷县人民法院审理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大连等5人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4)太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邓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太谷县人民法院认定:1、2012年11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大连、冉小兵窜至汾西县佃坪乡佃坪村,二人用自配的车钥匙将被害人杨某军停放在其家门口的灰色五菱荣光面包车盗走。事后,张大连将该车以4000元卖给吴某(已另案处理),张大连和冉小兵每人分得2000元。经鉴定,被盗面包车价值29500元。现该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
2、2012年12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大连、冉小兵窜至永和县城关第二小学附近,二人用自配的车钥匙将被害人赵某平停放在其门口的白色五菱之光面包车盗走。事后,张大连将该车以4000元卖给王海某(已另案处理),张大连、冉小兵各分得赃款2000元,二人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面包车价值22700元。现该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3、2012年12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大连、冉小兵窜至沁县城关医院附近,二人用自配的车钥匙将被害人王某和停放在定昌镇何家巷内的蓝色五菱宏光面包车盗走。事后,张大连将该车以9000元卖给庞亮某,张大连分得5000元,冉小兵分得4000元,二人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面包车价值43000元。现该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4、2013年1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大连、冉小兵伙同小陈(现在逃)窜至蒲县人民医院,三人用自配的车钥匙将被害人王某建停放在医院内的银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盗走。事后,小陈将该车以6000元卖给王某(已另案处理),张大连、冉小兵每人分得赃款2000元,二人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面包车价值48290元。现该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5、2013年3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大连、冉小兵窜至沁县定昌镇宁远道98号附近,二人用自配的车钥匙将被害人赵克某停放在其门口的银灰色东风牌面包车盗走。事后,该车被冉小兵丢失,公安机关未将该被盗车辆追回。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21660元。
6、2013年4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大连、汤红亮伙同老三(现在逃)窜至沁源县聪子峪乡聪子峪村,三人用自配的车钥匙将被害人陈某旺停放在其家门口的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盗走。事后,汤红亮给了张大连、老三各2000元,将该车自用。经鉴定,被盗面包车价值28890元。现该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7、2013年5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大连伙同邓某窜至祁县三合村,二人用自配的车钥匙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其家门口的银灰色东风小康面包车盗走。事后,张大连将该车以2000元卖给李某,张大连分得1300元,邓某分得700元。经鉴定,被盗面包车价值22540元。现该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8、2013年5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大连、冉小兵窜至霍州市北关太岳林局,二人用自配的车钥匙将被害人裴某俊停放在院内的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盗走。事后,冉小兵给了张大连1000元,将该车自用。经鉴定,被盗面包车价值37200元。现该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9、2013年5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大连、汤红亮窜至孝义下堡村正街,二人用自配的车钥匙将被害人张某刚停放在其家门口的绿色皮卡车盗走。事后,张大连将该车以2200元卖给了李某(已另案处理),张大连和汤红亮每人分得1100元。经鉴定,被盗皮卡车价值6700元。现该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10、2013年6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大连、汤红亮窜至太谷县小南街48号院外,二人用自配的车钥匙将被害人梁某勇停放在其家门口的香槟色五菱宏图面包车盗走。事后,二人将车卖给被告人刘某华,刘某华明知是赃车,在该车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仍然以5000元购买该车。被告人张大连、汤红亮各分得2500元。经鉴定,被盗面包车价值38900元。现该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11、2013年6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大连、汤红亮窜至太谷县龙城装饰城龙城大道24号门市部门前,二人用自配的车钥匙将被害人杜某停放在其家门口的蓝色五菱宏光面包车盗走。事后,汤红亮将该车开回河南邓州老家自用。经鉴定,被盗面包车价值57800元。现该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12、2013年6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大连、汤红亮窜至榆社顺城街北台巷,二人用自配的车钥匙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巷口的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盗走。事后,该车被汤红亮丢失,公安机关未将该被盗车辆追回。经鉴定,被盗面包车价值29000元。
13、2013年6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大连、汤红亮窜至蒲县乔家湾乡后堡村,二人用自配的车钥匙将被害人张某香停放在其家门口的蓝色奥拓车盗走。事后,汤红亮将车存放在双池镇宾馆垃圾池外的一条小路上。经鉴定,被盗奥拓车价值11000元。现该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14、2013年6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大连、汤红亮窜至蒲县黑龙关镇地矿所附近,二人用自配的车钥匙将被害人徐某国停放在地矿所门口的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盗走。事后,汤红亮将车存放在双池镇所租住屋内。经鉴定,被盗面包车价值26400元。现该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15、2013年6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大连、汤红亮窜至蒲县小河沿路附近,二人用自配的车钥匙将被害人赵某龙停放在其家门口的蓝色五菱宏光面包车盗走。事后,张大连将该车以9000元卖给王海某(已另案处理),张大连和汤红亮每人分得4500元。经鉴定,被盗面包车价值50000元。现该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16、2012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冉小兵将小陈开的一辆盗抢绿色皮卡车(实际车主为赵法某)以13000元的价格通过王国某(已另案处理)卖给了白晋某(已另案处理)。事后,冉小兵分得赃款5000元。经鉴定,被盗绿色皮卡车价值78580元。现该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
原审法院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大连、汤红亮、冉小兵、邓某、刘某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2、被害人杨某军的陈述,证实:2012年11月22日晚其把车停放在自家院子里,23日早晨发现车不在了。其丢失的是一辆灰色五菱荣光面包车。
3、被害人赵某平的陈述,证实:2012年12月9日,其把自家的五菱之光面包车停在自家超市门口,10日早晨发现不在了。
4、被害人王某和的陈述,证实:其因去太原办事,将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停放在沁县南街城关医院胡同,2012年12月23日下午发现车不在了。
5、被害人王某建的陈述,证实:2013年1月8日晚7点多其将五菱宏光面包车停放到蒲县人民医院内,1月9日早上7点多发现被盗。
6、被害人赵克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11日下午其将其的东风牌面包车停放在位于定昌镇宁远道98号自家门口,第二天早晨7点左右发现车不见了。
7、被害人陈某旺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15日晚上21时左右,其把其的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停放在位于沁源县聪子峪乡聪子峪村其住处门口,第二天早晨起床后发现车不见了。
8、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9日晚21时左右,其将银灰色东风小康面包车停放在位于祁县三合村其租住房门口的路上,5月10日早晨7点30分左右发现车不见了。
9、被害人裴某俊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11日晚21时许,其将其的一辆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停放在霍州市北关村太岳林局院内,5月12日上午其发现车不见了。
10、被害人张某刚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19日晚上其把其的一辆绿色皮卡车停放在孝义下堡村正街其家后院外面,5月20日早晨6点多发现车不见了。
11、被害人梁某勇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1日20时10分,其把其一辆五菱宏图面包车停放在太谷县小南街48号院门外,6月2日早晨7点25分发现车被盗了。
12、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25日晚22时,其将其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停放在太谷县龙城装饰城龙城大道24号格莱斯陶瓷门市部前,6月26日早上4点30分发现车被盗了。
1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5日21时,其将其的五菱之光面包车停放在榆社县城顺城街北台巷巷口,6月6日6时发现车不见了。14、被害人张某香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18日早上9时许,其发现其停放在蒲县乔家湾乡后堡村自家门口的蓝色奥拓车被偷了。
15、被害人徐某国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19日晚23时左右,其将其一辆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停放在蒲县黑龙关镇地矿所门口,6月20日早晨5点多发现车不见了。
16、被害人赵某龙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20日晚19时许,其将其一辆蓝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停放在蒲县小河沿路,6月21日早晨7时发现车不见了。
17、被害人赵法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11月16日晚22时许,其将其一辆东风牌皮卡车停放在平遥县新华街43号门口,11月17日早晨大约6点多发现车不见了。
18、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腊月,其通过庞亮某给其的电话号码,联系了一个卖车人,并在双池镇火车站附近以4000元的价格向一个五十多岁、有点驼背的人购买了一辆五菱荣光面包车,当时那个驼背的人还相跟的一个小伙子。
19、证人王海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4月份的一天,其哥王海某领着一个人到了其位于双池镇的家里,告其二人是在双池县街上碰见的,要卖给其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后以4500元的价格成交,其将4500元给了卖车的外地人。当时问他手续,他说过几天送过来,到现在一直没有给。
20、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王海某在得知卖他车的人在双池镇被抓后,就让其把车开到公安机关。
21、证人贾金某的证言,证实:汤红亮是其丈夫的朋友,汤红亮曾放在其家一辆灰白色五菱面包车,当时他没说车哪里来的,只是说寄放到其家,现在还在其家院子里。
2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其从一个驼背的人处购买了一辆皮卡车,当时还有一个戴眼镜高个子男子在场,买车时没有手续。
23、证人汤桂某的证言,证实:其与汤红亮是父子关系。2013年7月份,汤红亮驾驶一辆蓝色面包车回过老家,并将车放到了其女儿汤红霞的家里。
24、证人王海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3年4、5月份以10000元的价格向一个驼背的四川人购买了一辆蓝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并于一个月前介绍其弟弟从一个陕西人和一个驼背的四川人手中以4500元购买一辆白色五菱面包车。
25、证人王某珠的证言,证实:王海某让其将一辆微型五菱面包车开到交警队,其听王海某说过好像是以1万元购买的四川老张的车。
26、证人白晋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份,具体时间其记不清了,其碰见石楼县的王国某,说有人卖皮卡车,其说其要了,王国某就给了其一个手机号,第二天其联系了卖车的那个人,商量好价钱后,卖车的那个人把车开到东环路变电站旁边,其给了卖车的人一万三千元就把车开回了家放到院子里,是一辆深绿色东风皮卡,无号牌,无手续,买下后其怀疑是盗窃车辆。
27、证人王国某的证言,证实:冉小兵曾给其打电话说有一辆无牌无证的黑车要卖,其就帮他联系卖车。后其在交口县碰到了白晋某,并把冉小兵的手机号告诉他,让他自己联系。过了十天左右,其碰见白晋某,白晋某告诉其车买了,是一万三千元买的。其和冉小兵是在交口看守所一个宿舍住着时认识的。
28、辨认笔录,证实:①经张大连、冉小兵辨认,庞亮某就是2012年12月份向其购买蓝色五菱宏光面包车的人。②经张大连、汤红亮辨认,李某就是2013年5月份向其购买绿色皮卡车的人。③经张大连、汤红亮辨认,刘某华就是购买二人从太谷盗得的香槟色五菱宏图面包车的人。④经冉小兵辨认,王国某就是向其购买绿色皮卡车的人。
29、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车辆被盗后,公安机关对作案现场的勘查情况。
30、指认记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张大连、汤红亮、冉小兵、邓某对作案地点的指认情况。
3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购买被盗车辆而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王海某、王某、王海某、吴某、白晋某、王国某等人的处理情况。
3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查询的机动车信息、买卖车协议,证实:被盗车辆的基本信息情况。
33、交口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交口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交口县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太谷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太谷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盗车辆的扣押、移送及发还情况。
34、山西省太谷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交口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1)被盗的车架号为LZWACAGA6A4232562、发动机号为A06642080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价值22700元。(2)被盗的车架号为LZWADAGA1C4180497、发动机号为8C41110710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价值43000元。(3)被盗的车架号为LZWADAGA6C4255453、发动机号为8C81411002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价值48290元。(4)被盗的车架号为LGK022K61A9658598、发动机号为10304181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的价值为21660元。(5)被盗的车架号为LZWACAGA6C2017682、发动机号为C02424492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的价值为28890元。(6)被盗的车架号为LGK022K63B9G43637、发动机号为11575356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的价值为22540元。(7)被盗的车架号为LZWACAGA0A8510166、发动机号为8AC2410572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的价值为37200元。(8)被盗的车架号为LGWCA2G794A002751、发动机号为D040457704的长城牌皮卡车价值为6700元。(9)被盗的车架号为LZWACAGA384157748、发动机号为LAQ8871010630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价值为38900元。(10)被盗的车架号为LZWADAGA5D8058462、发动机号为LMU8D31121415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价值为57800元。(11)被盗的车架号为LZWACAGA2D1034390、发动机号为D02026654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价值为29000元。(12)被盗的车架号为LS5G3AAF73B036952、发动机号为383D28227的奥拓牌轿车价值为11000元。(13)被盗的车架号为LZWACAGA9C1078479、发动机号为C04096597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价值26400元。(14)被盗的车架号为LZWADAGA2C4341259、发动机号为UCC0720398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价值50000元。(15)被盗的车架号为LZWACAGA2C7044980、发动机号为UC2220865的五菱牌微型普通客车价值29500元。(16)被盗的车架号为LJNTFU2S4CN029391、发动机号为12004320的东风牌皮卡车价值78580元。
35、交口县桃红坡责任区刑警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两份、太谷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两份,证实:(1)因庞亮某在外地打工,由其妻将所购买的被盗车辆主动开到桃红坡刑警中队,后被依法扣押。(2)2013年8月6日上午,太谷县公安局向交口县桃红坡责任区刑警中队发出协助办案请求,一名叫李某的购买被盗车辆的嫌疑人,将车停放在回龙派出所后逃跑,桃红坡责任区刑警中队遂到回龙派出所将车扣押。后太谷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多次到李某暂住地及原籍调查,均未能掌握其真实身份。(3)2013年10月12日,太谷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交口县公安局随案移交的东风皮卡一辆(车辆识别码为LJNTFU2S4CN029391),经与受害人赵法某联系,该车缴纳盗抢险,平安保险公司已赔付其74000余元。经与山西平安保险公司多次联系,因手续复杂,正在与平安公司办理发还手续。
36、邓州市公安局元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武隆县公安局桐梓派出所出具的前科查询证明一份、巴东县公安局清太坪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案发前,被告人汤红亮、邓某在其户籍所在地无违法违纪行为记录。被告人冉小兵曾因伙同他人盗窃移动塔电瓶被投送于汾阳监狱,服刑期为三年。
37、交口县公安局双池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一份,证实:该所工作人员于2013年9月5日下午19时许,在交口县双池镇侯家渠村刘某华家,将太谷县网上逃犯刘某华现场抓获。
38、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07)灵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临刑执字第1610号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张大连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21日被灵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万元。2012年1月12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张大连减去所余有期徒刑。
39、石楼县人民法院(2008)石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阳刑执字第717号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冉小兵曾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8年3月2日被石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服刑期间曾减刑四个月,后于2010年5月4日刑满释放。
40、被告人张大连、冉小兵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被告人汤红亮、邓某、刘某华的户籍证明。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大连、汤红亮、冉小兵、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流窜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大连参与盗窃15起,累计盗窃价值达473580元,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汤红亮参与盗窃8起,累计盗窃价值达248690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冉小兵参与盗窃6起,累计盗窃价值达202350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邓某参与盗窃1起,盗窃价值达2254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冉小兵明知是被盗车辆而予以销售,价值达78580元,被告人刘某华明知是被盗车辆而予以购买,价值达389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大连、冉小兵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大连、汤红亮、冉小兵、邓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华当庭自愿认罪,且在其家属配合下积极交纳罚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1、被告人张大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00元。2、被告人冉小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80000元。3、被告人汤红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250000元。4、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5、被告人刘某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已交纳30000元)。6、责令被告人张大连、冉小兵共同退出所盗晋DRM699东风牌面包车折价款21660元。7、责令被告人张大连、汤红亮共同退出所盗晋K62619五菱之光面包车折价款29000元。
原审被告人邓某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1、其事前不知道是要盗窃。2、对赃物的鉴定价值过高。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邓某与原审被告人张大连结伙于2013年5月10日凌晨在祁县三合村盗窃被害人张某的东风小康面包车一辆(价值2254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大连实施盗窃作案15起(价值473580元、包括前述与邓某实施的1起)、原审被告人汤红亮实施盗窃作案8起(价值248690元)、原审被告人冉小兵实施盗窃作案6起(价值202350元)、原审被告人冉小兵代他人销售赃车一辆(价值达78580元)、原审被告人刘某华购买赃车一辆(价值38900元)的事实,也予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某、原审被告人张大连、冉小兵、汤红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原审被告人张大连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加重处罚情节,原审被告人汤红亮、冉小兵有“盗窃数额巨大”的加重处罚情节。原审被告人冉小兵明知是被盗车辆仍代为销售,原审被告人刘某华明知是被盗车辆仍予以购买,其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关于上诉人邓某所提其事前不知道是要盗窃的上诉意见,经查,邓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中明确表明其事前知道要盗窃,其在一审当庭翻供无正当理由,且同案被告人张大连也证明邓某事前知道要盗窃,邓某和张大连的供述还证明邓某在事后分得赃款,故能够认定邓某事前知道要盗窃且与张大连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关于上诉人邓某所提对赃物的鉴定价值过高的上诉意见,经查,邓某所参与的盗窃案的被盗车辆在破案后被追回,侦查机关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对该追回的赃车通过实物勘查、查阅资料、市场咨询等方法确定了被盗车的鉴定价格,其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科学、真实、有效,邓某所提此项上诉意见无任何事实、证据支持,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波
审判员 张晓毅
代理审判员 尹小燕
二O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闫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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