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男,1979年9月5日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2008年4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抓获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五月被逮捕羁押。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某日晚,王某得知其女友与同事发生纠纷便赶往现场“支援”,到达现场后又邀约了甲某、乙某、丙某等人赶到现场帮忙。在争执纠纷中,甲某持刀将被害人陈某背部刺伤,后伙同王某等人逃离现场。
辩护方案:
王某被公安机关控制后其家属慕名来到智豪律所咨询,智豪律师在接待王某亲属时初步了解了案情,将案件进行了简要分析,在安抚王某家人的同时对其表示我们会尽最大努力且我们有信心为王某争取最大利益。王某家属听了我们的话,非常激动也表示了对智豪律所和张智勇主任的信任,立马办理了委托手续。
接受委托后,主办律师第一时间取得了与办案机关的联系,并在第一时间会见了被告,详细询问了案发经过,并与办案机关进行了充分沟通和意见交换。经过对案情的详细了解和证据材料的充分收集查阅,主办律师基本确定了案件的突破口,遂按照智豪律所专门办案流程的要求,将本案辩护方案提交智豪精英律师团进行讨论确定最终方案。经过两个多小时的会议讨论,智豪精英律师团最终一致认可以下辩护思路:基于本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无异议,且王某等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故,我们应从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是否具有法定和酌定减轻、从轻等情节入手,最大限度降低被告人的刑罚:首先,本案被害人受伤系本案同案其他被告人持刀刺伤所致,被告人王某未直接持刀伤人,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地位;其次,被告王某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争取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态度良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予从轻处罚。
在庭审中,主办律师提出:王某无直接持械致人伤害的行为,在审理中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辩护结果:
功夫不负有心人,法院最终采纳了主办律师全部辩护意见,判处王某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让我们的当事人获得了人身自由,也让我们智豪团队对我们自己的专业水平获得了更大信心!
被告人王某,男,1979年9月5日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2008年4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抓获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五月被逮捕羁押。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某日晚,王某得知其女友与同事发生纠纷便赶往现场“支援”,到达现场后又邀约了甲某、乙某、丙某等人赶到现场帮忙。在争执纠纷中,甲某持刀将被害人陈某背部刺伤,后伙同王某等人逃离现场。
辩护方案:
王某被公安机关控制后其家属慕名来到智豪律所咨询,智豪律师在接待王某亲属时初步了解了案情,将案件进行了简要分析,在安抚王某家人的同时对其表示我们会尽最大努力且我们有信心为王某争取最大利益。王某家属听了我们的话,非常激动也表示了对智豪律所和张智勇主任的信任,立马办理了委托手续。
接受委托后,主办律师第一时间取得了与办案机关的联系,并在第一时间会见了被告,详细询问了案发经过,并与办案机关进行了充分沟通和意见交换。经过对案情的详细了解和证据材料的充分收集查阅,主办律师基本确定了案件的突破口,遂按照智豪律所专门办案流程的要求,将本案辩护方案提交智豪精英律师团进行讨论确定最终方案。经过两个多小时的会议讨论,智豪精英律师团最终一致认可以下辩护思路:基于本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无异议,且王某等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故,我们应从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是否具有法定和酌定减轻、从轻等情节入手,最大限度降低被告人的刑罚:首先,本案被害人受伤系本案同案其他被告人持刀刺伤所致,被告人王某未直接持刀伤人,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地位;其次,被告王某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争取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态度良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予从轻处罚。
在庭审中,主办律师提出:王某无直接持械致人伤害的行为,在审理中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辩护结果:
功夫不负有心人,法院最终采纳了主办律师全部辩护意见,判处王某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让我们的当事人获得了人身自由,也让我们智豪团队对我们自己的专业水平获得了更大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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