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伙同多人聚众斗殴,经智豪律师辩护轻判3年缓刑5年

2014-07-14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男,1993年5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彭水县。2012年4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彭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日,被告人刘某及其朋友在与被害人杨某因口角纠纷发生殴打,刘某被打后不服气隧邀约人欲加报复,杨某等人也答应在某酒吧等候。随后,刘某和其朋友邀约了李某等三人,并购买了五把小刀以备斗殴。李某又邀约了四人准备一起参与斗殴。后刘某、李某等人赶到某酒吧汇合后,见到被害人杨某等,便持刀、持钢管对其进行殴打,将杨某打成多处轻微伤。案发到案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被告刘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辩护方案:
被告人家属经他人介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在得知智豪律所是重庆唯一一家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律所,并承办了大量成功案例后,对智豪律所表示非常信任,当即决定委托智豪团队为刘某辩护。智豪所指派了办案经验丰富的主办律师承办此案。接到指派后,主办律师按照智豪律所标准化办案流程在24小时之内到看守所会见了刘某,与办案人员交换了意见,详细了解了案情;在72小时之内为向检察院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共会见了刘某8次以上,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承办法官多次充分交换了意见。
为了提出最有力的辩护观点,取得最佳的辩护效果,主办律师按照智豪律所特色办案制度将本案两次提交全所刑辩律师团会议讨论:明确了从罪名、主从犯、当事人品格证据和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上着手。在庭审中,主办律师向法庭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1、根据《刑法释义》对聚众斗殴的定义及最高院对聚众斗殴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辩护人认为刘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应构成聚众斗殴罪;2、被告刘某没有负责购买犯罪工具,也不是最先动手刺伤被害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刘某是将被害人刺伤的直接致害人,故刘某在共同犯中起次要作用、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3、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重大过错,根据重庆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对刘某减轻处罚;4、刘某案发时刚满18岁,且其父母已代刘某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刘某减轻处罚;5、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良好的悔罪态度。请求法庭在判处刘某故意伤害罪的基础上,对其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并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结果:
    虽然法院最终没有以故意伤害罪对刘某定罪处罚,但法庭也采纳了辩护人部分辩护观点,对刘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5年。刘某和其家人对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并对我们智豪团队的工作表示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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