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被控敲诈勒索罪,智豪律师成功辩护缓刑

2018-02-27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女,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与2011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2011年7月29日凌晨,谢某(已判刑)醉酒后驾驶渝CDDXXX轿车在某市XX区XX小区内公路边与被告人王某驾驶的鄂C1CSXX小轿车尾部相撞。公安机关随后将谢某、王某带回询问。期间,王某电话联系谢某朋友许某,以不向公安机关如实作证指证谢某醉酒驾驶为由,敲诈勒索其人民币3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
几经对比和权衡后,当事人最终选择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由于案件在量刑方面争议较大,智豪律师多次与公诉人沟通、交流意见,希望就案件量刑争议问题能在庭前达到最大程度的一致。但最终公诉机关仍以敲诈勒索罪,无任何从轻处罚建议起诉至法院。
由于案件在关于被害人过错的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上有较大争议,智豪律师多次与相关领域的专家、律师、教授进行深入的探讨,努力将案情和问题明晰化。智豪律师将本案涉及的所有证据材料、法律规定、司法案例收集、分析后,将案件提交全所律师讨论。团队讨论中智豪律师提出如下辩护观点:
第一,案件中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
本案是因被害人骚扰被告人王某而诱发被告人作案动机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轿车无故被严重撞坏,且被害人即撞击者是酒后驾驶,又苦苦哀求被告人不要向警察讲真话,也是其主动提出私了,充分说明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所产生的作用不可低估。提请法院慎重考虑,受害人有故意教唆陷害之嫌疑,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不存在对抗社会、蔑视法律的恶劣心态,且有悔过和痛改前非的决心。
第三,被告人王某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平时遵纪守法,表现一贯良好,有悔罪表现,是一时糊涂而失足。望法院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辩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还了所获赃款,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自我约束力,在特定环境下失足犯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属偶犯;并且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有悔改意愿,请求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案辩护中,虽然审查起诉阶段未能与公诉人就从轻量刑达成一致,但在审判阶段智豪律师结合专业领域的知识,据理力争,集集体智慧,最终达到敲诈勒索罪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效果,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智豪律师的辩护工作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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