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文:
案情简介:
黄某,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2年8月23日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2012年6月4日10时许,被告人蒋某、腾某、黄某共谋抢劫后,前往某市X区X街道X社区319国道下涵洞旁,采用殴打、拖拽的暴力手段将被害人郑某的黑色皮包抢走,包内有现金、身份证、银行卡等,并造成被害人手部瘀伤。案发后,被抢财物除耳环被丢弃以及现金被三人挥霍外,其余财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
被告人黄某在被执行逮捕后,随即黄某家属即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进行案件咨询。黄某家属来我所之前即了解到我所有专门的刑事辩护团队,综合刑事类作为智豪所重要的刑事辩护部门,有数十名资深律师专门从事相关研究和辩护工作。在智豪所,黄某家属将案件情况予以介绍,着重说明了案件进展情况,智豪律师凭借刑事专业知识和刑事辩护经验,提出了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出于对智豪律师的信任、对智豪团队的信赖,黄某家属毅然决定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期望智豪律师能够尽最大的努力帮其争取缓刑轻判。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案件承办人取得联系,了解涉嫌的罪名及案件相关情况。随后智豪律师查阅、复制了全案证据材料,进行仔细的分析、摘录。与此同时,智豪律师通过黄某及其家属收集对其有利的相关证据,收集能够证明其罪轻的证据。经过综合阅卷、证据分析,智豪律师将本案涉及的所有证据材料、法律规定、司法案例收集、分析后,将案件提交全所律师讨论。团队讨论中智豪律师提出如下辩护观点:第一,黄某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行为时未满16周岁,是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的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被告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黄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被告自首归案后,又主动提供同案犯的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四,被告黄某系初犯、无前科,一贯表现良好,主观恶性小,可塑性强,无再犯罪的危险性,且被告亲属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辩护结果:
法院听取并采信了智豪律师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认为黄某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鉴于其犯罪系未成年人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亲属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审理中均能自愿认罪。最终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本案辩护中,虽然审查起诉阶段未能与公诉人就从轻量刑达成一致,但在审判阶段智豪律师结合专业领域的知识,据理力争,集集体智慧,最终达到抢劫罪罪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效果,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智豪律师的辩护工作十分满意。
案情简介:
黄某,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2年8月23日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2012年6月4日10时许,被告人蒋某、腾某、黄某共谋抢劫后,前往某市X区X街道X社区319国道下涵洞旁,采用殴打、拖拽的暴力手段将被害人郑某的黑色皮包抢走,包内有现金、身份证、银行卡等,并造成被害人手部瘀伤。案发后,被抢财物除耳环被丢弃以及现金被三人挥霍外,其余财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
被告人黄某在被执行逮捕后,随即黄某家属即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进行案件咨询。黄某家属来我所之前即了解到我所有专门的刑事辩护团队,综合刑事类作为智豪所重要的刑事辩护部门,有数十名资深律师专门从事相关研究和辩护工作。在智豪所,黄某家属将案件情况予以介绍,着重说明了案件进展情况,智豪律师凭借刑事专业知识和刑事辩护经验,提出了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出于对智豪律师的信任、对智豪团队的信赖,黄某家属毅然决定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期望智豪律师能够尽最大的努力帮其争取缓刑轻判。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案件承办人取得联系,了解涉嫌的罪名及案件相关情况。随后智豪律师查阅、复制了全案证据材料,进行仔细的分析、摘录。与此同时,智豪律师通过黄某及其家属收集对其有利的相关证据,收集能够证明其罪轻的证据。经过综合阅卷、证据分析,智豪律师将本案涉及的所有证据材料、法律规定、司法案例收集、分析后,将案件提交全所律师讨论。团队讨论中智豪律师提出如下辩护观点:第一,黄某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行为时未满16周岁,是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的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被告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黄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被告自首归案后,又主动提供同案犯的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四,被告黄某系初犯、无前科,一贯表现良好,主观恶性小,可塑性强,无再犯罪的危险性,且被告亲属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辩护结果:
法院听取并采信了智豪律师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认为黄某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鉴于其犯罪系未成年人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亲属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审理中均能自愿认罪。最终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本案辩护中,虽然审查起诉阶段未能与公诉人就从轻量刑达成一致,但在审判阶段智豪律师结合专业领域的知识,据理力争,集集体智慧,最终达到抢劫罪罪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效果,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智豪律师的辩护工作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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