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文:
案情简介:
自古江湖骗子就很多,这种现象在当代世界也并没有被杜绝。相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骗子会用尽一切手段去进行诈骗。通过科学技术,利用公众赚钱的心里,设下一个又一个的骗局。本案就是这样开始的。被告人赵某,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1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某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执行逮捕。2011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相信结局大家一定猜到了,而故事的开始是这样发生的。犯罪嫌疑人赵某与他人因为志同道合,成立了一个犯罪团伙。赵某作为诈骗团伙中的一员,在2009年4月至2010年4月期间,以电视广告等多种宣传方式,吸引股民。并通过股民入会的方式,进一步蛊惑股民投资,骗取股民的钱财。当股民入会后,又会继续引诱股民以缴数万元的高级会员费等为由,进一步大肆骗取股民钱财。进而,形成了以陈某为组织、领导者,曹某等人为骨干成员,陈某等人为参加者的诈骗犯罪集团。
本案中,公诉机关认为,赵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
辩护策略:
赵某被捕的事情让他的家人很担忧,通过网上咨询和查询。被告人家属获得了刑事辩护方面专业律师的第一手资料。从众多优秀律所当中,最后,被告人家属决定委托智豪所指派的专业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及时的会见被告人,同时将案件涉及的所有证据材料、法律规定、司法案例收集并分析。最后,将案件提交全所律师讨论。团队讨论中,智豪律师对被告人诈骗罪的犯罪罪名无异议。智豪律师团队依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就本案的量刑情节发表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在这一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本案情节十分轻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判决。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均较小,系从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二、被告人赵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对其罪行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其他量刑情节。
被告人赵某也是受害者,赵某是通过正常的招聘途径进入该公司,并被公司组织者蛊惑。加上被告人赵某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最后一步步沦为“公司”骗人的工具。另一方面,赵某对自己所做的事情感到十分的后悔,并保证绝不再犯。
辩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经过智豪律师的强力辩护,依据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没有犯罪前科的情形。同时,被告人赵某在诈骗团伙中属于从犯。请求对被告人赵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本案辩护中,智豪律师积极的会见被告人,给被告人带去温暖,告诉他保重身体,专业方面的知识由专业人士去做。同时,将被告人一切安好的消息告诉其家属,告诉他们不要着急。案情会有一个公正的审判的。审判结束后,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智豪律所及智豪律师为当事人所做的一切表示衷心的感谢。
案情简介:
自古江湖骗子就很多,这种现象在当代世界也并没有被杜绝。相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骗子会用尽一切手段去进行诈骗。通过科学技术,利用公众赚钱的心里,设下一个又一个的骗局。本案就是这样开始的。被告人赵某,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1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某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执行逮捕。2011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相信结局大家一定猜到了,而故事的开始是这样发生的。犯罪嫌疑人赵某与他人因为志同道合,成立了一个犯罪团伙。赵某作为诈骗团伙中的一员,在2009年4月至2010年4月期间,以电视广告等多种宣传方式,吸引股民。并通过股民入会的方式,进一步蛊惑股民投资,骗取股民的钱财。当股民入会后,又会继续引诱股民以缴数万元的高级会员费等为由,进一步大肆骗取股民钱财。进而,形成了以陈某为组织、领导者,曹某等人为骨干成员,陈某等人为参加者的诈骗犯罪集团。
本案中,公诉机关认为,赵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
辩护策略:
赵某被捕的事情让他的家人很担忧,通过网上咨询和查询。被告人家属获得了刑事辩护方面专业律师的第一手资料。从众多优秀律所当中,最后,被告人家属决定委托智豪所指派的专业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及时的会见被告人,同时将案件涉及的所有证据材料、法律规定、司法案例收集并分析。最后,将案件提交全所律师讨论。团队讨论中,智豪律师对被告人诈骗罪的犯罪罪名无异议。智豪律师团队依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就本案的量刑情节发表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在这一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本案情节十分轻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判决。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均较小,系从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二、被告人赵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对其罪行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其他量刑情节。
被告人赵某也是受害者,赵某是通过正常的招聘途径进入该公司,并被公司组织者蛊惑。加上被告人赵某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最后一步步沦为“公司”骗人的工具。另一方面,赵某对自己所做的事情感到十分的后悔,并保证绝不再犯。
辩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经过智豪律师的强力辩护,依据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没有犯罪前科的情形。同时,被告人赵某在诈骗团伙中属于从犯。请求对被告人赵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本案辩护中,智豪律师积极的会见被告人,给被告人带去温暖,告诉他保重身体,专业方面的知识由专业人士去做。同时,将被告人一切安好的消息告诉其家属,告诉他们不要着急。案情会有一个公正的审判的。审判结束后,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智豪律所及智豪律师为当事人所做的一切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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