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及公诉人: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李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的辩护人。我接受委托后,依法多次会见了李X,到贵院查阅了相关证据材料并交换了意见,对整个案件事实有了较清楚的认识和了解,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评议时参考:
一、关于罪名及事实部分的意见:
1、首先辩护人及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自愿认罪伏法,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最高法关于被告自愿认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请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到案后如实的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虽然没有自首情节,但是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因此被告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3、被告在本案中系从犯。本案的犯意系主犯黄佐辉提出,李X并不认识本案受害人。李X是受黄佐辉指使同案犯黄显发的邀约参与犯罪,作案地点、线索及指认受害人也是主犯黄佐辉在安排,具体赃款也分配也是黄佐辉及其他同案犯在安排,具体威胁或殴打是其他同案犯外号叫“伟娃子”等人在实施,李X在本案中只是为了帮朋友黄显发的忙,起了辅助或次要作用,地位较轻。这些事实有李X及各被告的供述笔录相互印证,因此,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李X在本案中应当认定为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4、被告主观恶性较小,受害人有重大过错。本案有别于其他敲诈勒索罪,因为被告和受害人并不认识,事情起因不是李X引起。受害人可能盗窃了主犯黄佐辉的财物,然后受害人在盗窃其他财物时被黄佐辉发现,黄佐辉为了报复受害人,才通过同案犯黄显发邀约李X参加要挟受害人。因此,李X主观恶性较小,受害人有重大过错,这个事实有各被告的供述及当庭回答法庭的问题相互印证。由于被告法制意识淡薄,为人耿直,讲哥们义气,没有正确处理好朋友之间的关系,为了帮助朋友转变成了一个罪人,所以本案和其他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恶性上有明显的区别,且受害人也有重大过错,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5、被告系初犯、无前科,且一贯表现良好,介入时间短,请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6、本案社会影响较小,没有给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失,被告家属愿意四处借钱代替被告向受害人退还全部赃款,同时被告及其家属也愿意缴纳一定的罚金,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到这个特殊情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7、被告家里经济条件较差,且被告有一个还在上中学的小孩需要被告支付生活费及学杂费。现在因为被告法制意识淡薄,处理朋友关系不当演变成了一个罪人,不但给家人造成了精神上的重大打击,更给家里带来了严重的经济负担。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一特殊情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二、关于量刑的意见:
1、关于从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关于认罪态度,根据以上意见第三条第七款之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3、关于退赃及缴纳罚金,根据意见第三条第八款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关于受害人过错,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19款之规定:“ .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1)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一般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较大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严重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被告人没有人身危险性,被告人以前没有受过任何处分说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小。结合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方面,鉴于全案被告人已退还全部赃款,犯罪行为发生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实际已有效消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二条第3款第(4)项的规定,合议庭可以据此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在最后确定宣告刑期的时候,再减少10﹪的量刑幅度。
综上,请法庭综合全案证据材料,以人为本,根据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考虑到被告已经在看守所羁押了近二个月的时间,受到了相应的处罚,结合被告的具体认罪、悔罪表现,被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案对其居住的社区不会造成重大的影响,受害人也有重大过错,因此请法庭依法对被告从轻处罚,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此致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马选刚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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