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国企老总受贿四万元经智豪律师团队辩护后检察院不起诉(本案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办理案例)

2016-08-29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回放:嫌疑人刘某男汉族1964年2月13日生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因涉嫌受贿罪于2012年3被重庆市某区检察院立案侦查。

嫌疑人的家属慕名前来找到智豪律所团队,要求我们代理该案件。

 我接受委托后立即依法多次会见了刘某,了解了基本案情。依法去相关单位收集证据证明刘某在案发前主动给有关领导汇报过受贿的事实,并在案发前积极退赃,将其系自首的相关证据材料及时提供给检察院,与检察院充分交换了意见。3月17日,刘某被依法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起诉意见书确定的嫌疑受贿金额为4万元。我多次与承办单位交换意见,经智豪刑辨团队集体讨论,提出以下理由:1、经多次与嫌疑人谈话了解情况,结合相关证据材料,我认为嫌疑人涉嫌受贿罪4万元的犯罪金额证据不充分,疑点较多,证据之间未形成证据锁链,其犯罪金额只有3万元;2、嫌疑人系自首,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具有法定减轻情节;3、嫌疑人平时表现良好,且多次被集团单位评为优秀干部,为单位做出卓越贡献。综上,认为刘某犯罪情节轻微,建议不起诉。重庆市某检察院全部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于2013年五月十一日做出不起诉决定书。

刑法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及386条(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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