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陈某,1966年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重庆市XX公司执行董事,因涉嫌行贿罪于2012年被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
本案被告人涉嫌向某区多家医疗机构负责人或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给予感谢费共计人民币42.3万元,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被以行贿罪起诉。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资深律师承办,律师在充分审查案卷材料,仔细询问被告人之后,结合案件事实,提出被告人系自首、认罪态度好、有一定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本案应属单位犯罪、等辩护意见,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处被告人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在被告人行贿数额较大的情况下,辩护律师的出色辩护为当事人成功取得缓刑的结果,使得当事人免于牢狱之灾。
刑法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及386条(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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