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嫌疑人张某,男,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因涉嫌贪污罪于2012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
智豪律所团队接受张某家属委托后指派我代理该案件。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张某介绍他人与某区征地办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83万余元,构成贪污罪。经依法多次与张某谈话会了解基本案情,认真查阅全案材料。在庭审阶段,经智豪刑辨团队集体讨论,辩护人提出提出以下理由:1、被告在本案中只是起到了一个居间介绍作用,不是犯意的提起者,未参与具体实施犯罪行为,且未获利,系被蒙骗参与,在本案中所起地位、作用明显较轻,应当认定为从犯。2、被告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具有酌定从轻情节。3、被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对其居住的社区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建议法庭减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重庆市某区法院全部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于2013年1月19日做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构成贪污罪,构成从犯,减轻处罚,判三缓五。
刑法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及386条(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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