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领导受贿380万,我是如何成功减轻刑期和保住财产?

2024-03-27来源:智豪所浏览次数:

文/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一、晴天霹雳的留置通知
罗本亮是一位国企领导,处级干部,还有两年马上就要退休了。当所有人都以为罗本亮将会过上安享晚年、享福的日子时,一通叮铃铃的电话犹如一通晴天霹雳,打破了一家人的美梦。
“你是罗本亮的女儿罗西吗?我们是纪委的,你下午到办案单位来,拿你父亲的留置通知书。”
 
二、留置期间,叫筹钱380万,退吗?
罗本亮被留置两个月后,罗本亮的女儿找到我咨询,“张律师,纪委昨天打电话,叫我们家属筹钱准备退380万,这个钱我们能退吗?我怕把钱退了,会害了我父亲,但我更怕不退钱,也会害了我父亲。”罗西的语气急促,非常期待从我的经验之谈中得到正确的答案。
通过详细交谈,我了解到,半个月前纪委打来电话,通知家属去办案中心,说那里有一封罗本亮写给家属的亲笔信件,信的内容无非是:“我在里面作息规律,吃的好、睡得好,办案人员态度很好,平时也很照顾他,家里人照顾好自己,不用担心我。”
我略带微笑地打断了罗西的讲话:“信里是不是还有一句关键的话,请家属一定要配合纪委人员,把380万的赃款尽快退到纪委的账户里。”
罗西睁大眼睛,不敢相信地点点头,反问到:“张律师,您是怎么知道的?”
“我们团队办了太多的职务案件,你目前讲的还属于一般案件的常规走向。某些案件的极端走向,我们都见多了。所以我们智豪团队的办案经验,可以支撑我们在不同情况下,做出正确的应对建议。我问一下,你们知道这380万是怎么组成的吗?性质是受贿、贪污,还是违纪?分别占比是多少?
罗西摇摇头,说不知道,随后继续补充到:“纪委告诉我,最后通牒就是本周五,如果我们家属不退钱,后续就不会在移送检察院的处理意见上写“从轻从宽”的建议。这样会对父亲非常不好,反复叫让我们想清楚后果,再慎重答复他们。”
罗西说罢,紧接着问了一句:“张律师,你们在留置期间可以介入吗?能帮助到我们吗?”
我回答罗西:“近几年来,我们团队辩护的职务案件,越来越多是在留置期间提前介入的,在“程序是否存在问题(比如超期留置、违规查冻扣等)”“退赃节点”“家属是否面临刑事风险”等方面帮忙把关,提供法律层面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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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贿罪被留置调查家属保姆级指南,刑案当事人如何自救 
2、家人被监察委留置了,只能等么?留置后坐牢几率大吗? 
我一边把我办过的一些职务案件,展示给罗西看,一边告诉她哪些情况下由于家属缺乏专业的指导,在留置期间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导致了案件错失了辩护的空间,滑向了不利的境地。
在长达一个多小时的交流沟通中,罗西完全认可了我和马选刚律师的专业,“拜托你们了,希望你们能从案件中找到一线生机,让我父亲得到公正的处理。”
三、等到检察院阶段再做下一步的定夺
随后,我们就对罗西展开了询问,想从她的口中了解到她所了解的案件事实。
罗西说:“张律师,我父亲留置之后,我也被叫去问了话。主要是问我:是不是绿环公司的股东,出资了多少钱,出资款的来源是谁?有没有参与分红?但是,我始终觉得有一个很奇怪的地方,其实我父亲之前因为这个事情被单位纪委叫去谈话过,当时说这只是一个违规经商的违纪行为,就不知道为什么这次人突然被留置了。”
我敏锐的察觉到,罗本亮被留置肯定与这件事情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于是,我向罗西问到:“关于这些问题,你是怎么回答的?”
罗西告诉我:“当时我父亲告诉我,有人会把100万会打到我的帐上,到时候就有我来出资当绿环公司的股东。我也没有多想,就按父亲的指示办了。”
我分析到:“如果是违规经商办企业,确实只属于违纪行为。但是如果涉及到权钱交易,就有可能会被界定为行受贿,所以还是需要结合在案的证据,来分析判断是否构成受贿。那后来,这个股份是怎么处理的?”
罗西说:“当时我父亲也知道单位纪委在查这个事,就叫我去办理了退股手续,后面就主动把这100万原路返回了。”
我说:“这个细节非常重要,根据法律规定,即便认定这个100万属于违法所得,退赃的主体也不该是你父亲。但这个问题先放一放,看到了案卷之后再来具体分析。”
据此,他们家人经过审慎的讨论,由于见不到父亲本人,也无法核实钱款的具体组成,也决定在留置期间暂时先不退钱,等到检察院阶段再做下一步的定夺。

四、遗漏的情节,案件的关键
罗本亮被解除留置的当天就被送往了看守所。此刻,我们马不停蹄地赶到了看守所,而且赶在检察官对罗本亮讯问笔录之前,成功地会见到了他。
此时我们已经在检察院成功阅卷,起诉意见书上清楚地载明,罗本亮的受贿金额是350万,那么就意味着其余的30万可能是违纪金额。
在会见的过程中,我问到罗本亮:“你是怎么到案的?”
罗本亮说:“当时单位的纪委书记给我打电话,要求我明天上午到纪委监委那边去一趟。我就以为是找我再次核实到绿环公司违规经商的事情,结果我到之后就马上对我宣布了留置。”
虽然才拿到案卷,但是我根据办案经验,熟练地通过目录检索到了他到案后的第一份讯问笔录。但令我出乎意料的是,这份笔录并没有记载罗本亮是如何到案的。【如果真如罗本亮说的那样,办案人员会向他提问:“你今天因什么事情主动到纪委监委来?”但笔录上却没有这句话。】
我严肃地告诉罗本亮:“如果你说的情况是属实的,那可能会构成自首情节,对你的量刑有非常大的帮助,但是目前的证据并没有体现你讲的这个情节,所以需要我们向检察院进行核实。另外,在留置期间,纪委有告诉过你,他们认为你可能在哪个区间进行量刑吗?”
罗本亮叹了叹气说:“告诉我了,说我这个金额上了300万的坎儿,量刑就在11年左右。”但他眼中仍然闪烁着一线希望的光芒:“张律师,那我还有机会吗?”
五、构成自首前的三大难关
回到单位后,我们立刻展开了紧张的阅卷工作,把在案的三十几本卷中拿出来仔细翻阅。确实,监委在办案时并没有考虑到罗本亮构成自首情节。
于是,我们立即向检察院邮寄了《核实罗本亮到案情况申请书》,要求检察院向监委纪委核实罗本亮是否是接到电话后主动到案的。
检察官的态度却一反常态,冰冷地说:“我们这边的惯例只承认:监委纪委在还没有掌握任何犯罪线索的时候,嫌疑人就选择主动投案,才能被认定为自首。像他这样,前期纪委都进行了大量摸排,而且他接到电话才过来的,不会给他认定自首,因为无法体现他到案的主动性。”
这是我们遇到的第一个难题。
确实在职务犯罪的案件中,接到电话后主动投案能否被认定为自首,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我对我们的辩护观点很自信,这肯定是标准的自首:罗本亮在接到电话通知时,其未被任何调查措施、强制措施,也未受到谈话调查,人身没有受到任何限制,自主选择的余地是很大的,既可以主动归案,也可以选择拒不到案、甚至逃跑。但罗本亮接到监察委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本质上属于“能逃而不逃”,表明其具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体现出归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应当认为其具备了归案的自动性。
检察官听完我们对于案件的分析,不置可否,表示需要回去好好研究一下。但是他仍然说了一句耐人寻味的话:“即便给他认定了自首,我也可能会在10年半有期徒刑来考虑建议量刑。毕竟法律规定的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并不是必须减轻。”
看来,这是出现的第二个难题。
于是,这次与检察官沟通完之后,我们就对他关心的两个问题,提交到了全所律师进行讨论:第一个,本案是否属于自首中的“主动投案”;第二个,本案构成自首,是否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情节,并在哪个区间建议量刑才是量刑均衡的。
这是我们智豪所的一个特色制度——集体讨论制度,已经风雨无阻般存在了13个年头。承办律师会高度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做成一目了然的PPT,在全所范围内进行重点讨论。当我讲完这个案件之后,所以有好几位律师都举手,表示自己可以提供同罪名、类似金额、类似情节的判决书,在这几份判决中,不仅认定了电话通知到案属于自首中的主动投案,而且适用了减轻处罚情节,量刑都非常可观。【这几份判决书不仅在网上都找不到,而且由于是同地区的案件,相较其他省份、其他城市的判决书,具有更高的参考价值。】
 
集体讨论案件,汇聚集体智慧
当我们把相关的辩护意见、类案判决汇总,胶封成一份好几十页的法律意见书,递交给检察官。
这次很显然,他也倾向于认可我们的观点,但此时又出现了第三个难题。
检察官说:“张律师,即便我认可罗本亮属于主动到案,但问题是他没有如实供述,也不构成自首啊。”检察官慢悠悠地补充道:“你看,整个案件的受贿金额是350万,他到案之后,也只主动讲了他受贿100万的事实,供述的金额没有过半,我就认为他是选择性地讲,试探性地讲,认罪不彻底,这根本不符合自首所要求的供述的主动性。”
我边打开电子卷宗,向他展示罗本亮第一份笔录,胸怀底气地告诉他:“黄检,你说的是事实,但也不是事实。”这种底气是来源于对案件材料的熟悉,“你看笔录上的这句话:这些事情发生的时间有点久了,我需要时间继续回忆,请组织给我时间,我回忆清楚后,会第一时间告诉你们。黄检,罗本亮在被留置的当天,那个高压的情况下,他当天一下子回忆不清楚也算是人之常情。但是他在后面的笔录中,想起来之后就马上告诉了办案人员,这就属于他供述的主动性。”
此时,我看到了检察官在默默的点头,我就知道这个案子有机会认定自首了。
“行,你的意见我会充分的考虑的。我再问一下,他们现在家属是什么态度,因为他们在留置期间一分钱也没退,退了钱的话,对量刑还是很有帮助的。”检察官关切地问。
我说:“黄检,他们家属是愿意退钱的,就是在量刑方面,麻烦你结合我们提供的同地区的裁判案例,充分考虑我们提出来的量刑区间。还有一个,可能我们只需要退280万。”
检察官一脸疑惑地说:“为什么只退280万?”
我翻开递给他的法律意见书,说到:“因为罗本亮在案发前就已经把100万的受贿款主动退给了行贿人。实际上,这笔款项应当向行贿人进行追缴,而不是向我们进行追缴。”我边说,边指着附在法律意见书背后的《刑事审判参考》的典型案例,“这个案例清楚地载明了,行为人在收受财物后至案发前的期间内主动退还的,构成受贿罪既遂,但可视为“退赃”,表明其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对职务廉洁性的损害也相应减小,故对其从宽处罚往往能获得民众认同,可以作为处罚时的量刑情节。
六、“以后等我出来了,我还想找你们吃饭喝酒”
在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当天,我们陪同在罗本亮的旁边,见证了全过程。检察院认定了监委本没有认定的自首情节,同时适用了减轻处罚,建议量刑是7~8年。而且。在家属退280万的情况下,同样依法认定了“罗本亮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额退赃”的情节。
  
随后,案件提起公诉到法院,由于本案已经在审查起诉阶段谈妥,法院很快就开庭、下了判决,最终判处罗本亮有期徒刑七年。
在我最后一次去看守所会见罗本亮的时候,他不停地在感谢我们为他做出的努力,而且告诉我:“张律师,看守所的舍房里,一直都有人说请律师根本没有用。可是,我从来没有帮过腔,因为我知道你们在我的案子里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初纪委说得很清楚,我是要被判11年的,是你们帮我争取到了如今这样的刑期。真的非常感谢你们,以后等我出来了,我还想找你们吃饭喝酒呢,到时候应该不会嫌弃我吧。”罗本亮扭捏地笑了笑。
我想,当事人出来之后,还会找辩护律师吃饭喝酒,这应该就是对刑事律师最高认可了吧。
 
从看守所出来拍的照片
(为保护隐私,上述姓名、案情做特殊处理。)
本文作者:张家豪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曾参与辩护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特大影响力的故意杀人案、某省省委常委(省部级)受贿案、国企领导受贿案、CCTV《今日说法》专栏报道的1.1亿集资诈骗案等,其以细腻严谨的风格著称,能善于从证据、程序的研究中找到突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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