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农民。
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5年5月24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同年7月31日被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台检公一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鸿梅、卢延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日晚21时许,在台儿庄区马兰屯镇祥和乳业料场内,被告人李某操作挖掘机干活时,将在9号青贮池干活的王某某钩伤。
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伤情构成人体重伤一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的规定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并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失程度鉴定书,证人孟某、刘某、苏某、何某的证言,谅解书、收款条,户籍证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双方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5年5月24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同年7月31日被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台检公一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鸿梅、卢延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日晚21时许,在台儿庄区马兰屯镇祥和乳业料场内,被告人李某操作挖掘机干活时,将在9号青贮池干活的王某某钩伤。
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伤情构成人体重伤一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的规定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并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失程度鉴定书,证人孟某、刘某、苏某、何某的证言,谅解书、收款条,户籍证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双方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李某1、李某2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判决
- · 王某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决
- · 刘某某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判决
- · 被告人袁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 · 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