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原唐山市乐亭县公安局派驻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保安员。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8日被唐山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唐山市公安局钢城分局逮捕。
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杨树森,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琳芳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杨树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在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院内驾驶无牌照125型黑色两轮摩托车,行至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院内轧钢部水塔处时,将被害人郝某撞伤。
2010年2月25日,被害人郝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报案材料,抓获材料,被告人李某的供述材料,被害人郝某的陈述材料,证人刘某、黄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身份证驾驶证,伤残评定书,现场勘查图,户籍证明,扣押、发还材料,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因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某没有前科,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的主要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8日被唐山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唐山市公安局钢城分局逮捕。
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杨树森,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琳芳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杨树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在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院内驾驶无牌照125型黑色两轮摩托车,行至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院内轧钢部水塔处时,将被害人郝某撞伤。
2010年2月25日,被害人郝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报案材料,抓获材料,被告人李某的供述材料,被害人郝某的陈述材料,证人刘某、黄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身份证驾驶证,伤残评定书,现场勘查图,户籍证明,扣押、发还材料,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因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某没有前科,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的主要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李某1、李某2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判决
- · 王某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决
- · 刘某某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判决
- · 被告人袁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 · 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