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委托与刑事诈骗的边界——被控诈骗案无罪裁判要旨

2026-08-10来源:智豪所浏览次数:

民事委托与刑事诈骗的边界——被控诈骗案无罪裁判要旨

不少托关系办事被控诈骗的案子里,我发现很多人心里有个特别朴素的执念:收了钱事没办成,人还不好联系,那百分百就是诈骗。但真到了刑事法庭上,这类案子的认定标准远比普通人想的严格 —— 不是所有 “收钱没办事” 都能上升到犯罪,核心要看证据链够不够完整,能不能排除所有合理怀疑。

今天张智勇律师拆解的这起哈尔滨中院的二审裁定,就是这类案件里非常经典的无罪样本。当事人收了 100 万元,受托办理出租车增容业务,最终事情没落地,一审法院直接判无罪,检察院抗诉后二审仍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案子里的情形和实务中绝大多数 “托关系型诈骗” 指控高度相似,其中的裁判逻辑,不管是托人办事的一方,还是帮人协调事务的一方,都值得看明白。

100 万转账 + 事没办成,看似板上钉钉的诈骗指控

先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说清楚。2015 年,侯某与何某某在朋友的饭局上相识。何某某这边有个明确需求:想帮一家出租车公司办理出租车增容业务,也就是增加出租车运营指标。这类业务审批门槛高、流程复杂,行业里不少人都会想着找熟人协调推进。几番接触后,何某某向侯某侄儿的招商银行账户转了 100 万元。后来增容的事迟迟没有落地,双方关系彻底闹僵,何某某直接报案称被诈骗。

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非常清晰,也很符合大众对 “办事诈骗” 的常规认知:侯某谎称自己有能力协调黑龙江省和大庆市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能办成出租车增容,以需要好处费为由骗取了 100 万元;事后事情没办成,还推脱不接电话,明显是非法占有目的明确的诈骗行为。单看表面要素,这案子的 “诈骗特征” 确实很足:大额钱款真实到账、请托事项最终落空、被告人自带诸多社会身份头衔、事后双方沟通出现矛盾。把这些碎片拼在一起,很容易得出 “收钱骗办事” 的结论。也正因为如此,一审无罪判决作出后,检察机关不服,坚决提起了抗诉。但两级法院经过全面审查证据,始终坚持无罪结论,核心理由,恰恰就藏在那些容易被忽略的证据细节里。

两级法院一致无罪:四层逻辑击穿指控链条

我常跟当事人说,刑事案件认不认,不是看谁讲的故事更像真的,是看证据能不能钉死事实。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核心思路从来不是 “事办成没有”,而是 “有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是以办事为名骗钱”。对照诈骗罪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 非法占有目的” 的法定构成要件,本案的指控在证据层面处处存疑,根本形成不了完整的定罪锁链。

第一,关键证人证言多为传来证据,证明力严重不足

指控侯某承诺办事、索要好处费的核心依据,主要来自何某某本人的陈述,以及部分证人的证言。但法院仔细核对后发现,宋某、顾某等多数证人的说法,并非自己亲身参与、当场听闻,大多是事后听何某某转述而来,属于刑事证据里的传来证据。当然,传来证据不是完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它的证明力本来就弱于亲身感知的原始证据,更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必须有其他客观证据相互印证才行。而本案里这些证人说法不仅是二手传来的,关键细节还模糊不清、彼此对不上,根本没法独立印证 “侯某主动谎称能办事、索要 100 万好处费” 这个核心事实。何某某本人的陈述虽属法定证据种类,但在缺乏聊天记录、录音等客观证据印证,且与其他证人证言存在多处矛盾的情况下,真实性存疑,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核心依据。单靠被害人一方的陈述,再加上几份传来的证人证言,远远达不到刑事定罪 “证据确实、充分” 的标准。

第二,聊天录音无办事承诺,100 万款项性质存疑

这是本案最关键的一个疑点: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能证明,侯某在收钱前明确承诺过能办成出租车增容,也没法证明这 100 万就是双方约定好的办事好处费。何某某主张,侯某曾在通话里让他带人到北京面谈增容事宜,但法院调取的对应通话录音显示,整段通话里根本没提到过出租车增容相关内容;翻看双方的聊天记录,也找不到侯某明确承诺办事、索要 100 万费用的表述。更重要的是,法院从聊天记录里挖到了容易被忽略的背景:案发前何某某多次找侯某借钱周转,两人私下一直以姐弟相称,私交并不浅。这些事实的存在,直接动摇了 “100 万就是诈骗办事费” 的唯一结论。这笔钱到底是办事好处费,还是夹杂着借款、人情往来、合作意向的混合款项,在没有明确书面约定、也没有清晰沟通记录的情况下,没法得出唯一的定罪结论。不能仅凭事后一方报案的说法,就直接把钱款定性为诈骗所得。

第三,“失联逃避” 的指控不成立,不能推定非法占有目的

很多诈骗案里,“收钱后失联跑路” 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公诉机关也拿这一点作为指控的重要支撑,认为侯某收钱后不办事、拉黑微信,就是逃避责任的表现。但法院查明的事实恰恰相反:侯某的手机号码从来没有更换过,双方之间通过短信、微信一直保持着联系,只是后来因为事情没办成、关系闹僵,沟通变得不顺畅而已。哪怕后期关系恶化到一定程度,真的出现过微信拉黑的情形,只要手机号正常使用、人没有隐匿跑路,本质上还是民事交往里的常见矛盾,不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逃避追责,不能据此直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正常的沟通不畅、关系破裂,和为了占有钱财刻意失联跑路,完全是两码事。

第四,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锁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二审裁定最终把无罪理由总结得非常透彻,核心就是刑事审判最基本的原则:存疑无罪。其一,何某某本人的陈述和在案其他证据矛盾点很多,真实性存疑,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其二,证人证言之间相互矛盾,无法形成有效印证,撑不起完整的指控事实;其三,双方往来的邮件、车票等材料,只能证明两人有过接触、传递过文件,根本证明不了侯某承诺过能办成出租车增容;其四,这笔 100 万元是何某某个人转出,不是出租车公司对公支付,款项的用途、事由没有明确约定,性质本身就存在多种合理解释的可能

刑事案件定罪,必须达到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的标准。而本案中,既没法证明侯某客观上实施了虚构办事能力的欺骗行为,也没法证明他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 100 万元的目的,全案疑点重重,自然不能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不是所有 “办事没办成” 都不算诈骗

看到这儿肯定有人会问:照这么说,以后托人办事没办成,都告不了诈骗了?这是对判决最常见的误读,必须把边界掰扯清楚,免得有人产生错误认知。

本案判无罪,核心是证据不足、事实存疑,绝不代表 “只要打着办事的旗号收钱,就不会构成犯罪”。区分民事纠纷和刑事诈骗的关键,从来不是 “事有没有办成”,而是行为人从一开始有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有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从始至终就没有办事能力,全靠虚构身份、虚构关系骗取对方信任,收钱后根本没去协调任何事情,直接把钱挥霍、转移、跑路,那毫无疑问就是诈骗,该怎么追责就怎么追责。反过来,如果行为人确实有一定的协调渠道,也实际为请托事项奔走了,只是因为政策、流程等客观原因没办成;或者双方对款项性质本身就有争议,夹杂着人情、借款、合作等多重因素,那本质上还是民事委托纠纷,不该动用刑事手段解决。

简单说,法律打击的是 “以办事为名的骗钱”,而不是 “没办成事的委托”。前者是恶意侵占,后者是履约风险,二者性质天差地别。

这些年见过太多类似的纠纷:一方觉得收了钱就得办成事,办不成就是诈骗;另一方觉得自己确实出力了,没办成是客观原因,不该算犯罪。双方各执一词,最后闹到刑事报案的地步。

其实这类纠纷,最好的解法永远在事前。不管是托人办事还是帮人协调,能落到纸面上的就别只靠口头 —— 办什么事、多少钱、办到什么程度算成、办不成怎么退,写清楚留好凭证,既能避免事后扯皮,也能防止好好的民事委托,最后闹成刑事指控。而一旦真的面临诈骗指控,也不用慌。刑事定罪讲证据、讲主观目的,不是仅凭 “收钱没办成” 这一件事就能定案的。抓住款项性质、主观目的、证据链条这几个核心点,才能准确厘清罪与非罪的边界。

说到底,刑法管的是恶意骗钱,不是正常的委托风险。守住证据底线,分清民刑边界,既是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对法律规则的尊重。这也正是这份无罪裁定,直到今天仍有参考价值的原因。

附:本案刑事裁判文书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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