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分清普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两个案子:一个,当事人冒充中奖平台客服,让被害人先交手续费、保证金,骗了两万多;另一个,当事人开了一家公司,在购销合同里伪造了履约能力,收了预付款没交货。家属拿着两份起诉意见书咨询:律师,都是骗了钱,为什么一个定诈骗罪,一个定合同诈骗罪?
这个问题问得好。很多当事人直到开庭,都分不清自己头上这两个罪名有什么区别,甚至觉得换个罪名只是换个“说法”。但实务里,这两个罪名的差别贯穿整个案件,从立案到量刑,处处都能体现出来。
一、两个罪名,各管各的事
先看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这是财产犯罪的一般条款,相当于“兜底规则”,各类诈骗行为原则上都能纳入评价。
再看刑法第224条的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这个罪。
注意“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这半句。这是合同诈骗罪独有的门槛。也就是说,不是“骗了钱又有合同”就叫合同诈骗,核心是欺骗行为必须发生在合同的签订或者履行环节里,比如虚构主体资格签合同、伪造担保履行、收受货款后逃匿。
为什么刑法要单独设这个罪?因为两者保护的法益不一样。诈骗罪侵犯的是单纯的财产权,骗的是个体的钱财。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财产,还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做生意最讲合同信用,利用合同行骗,毁的是整个交易环境的安全感,危害比普通诈骗更特殊,所以要单独拿出来评价。
一句话概括:私下骗人钱财,是诈骗罪;在生意场上利用经济合同骗人,是合同诈骗罪。
二、分水岭:有没有真正“利用”一份经济合同
实务中最容易扯皮的,就是边界案件。有的案子明明签了个合同,最后还是定了诈骗罪。为什么?
关键在于这份合同是不是真的被市场交易“用上了”。合同诈骗罪里的合同,一般指的是产生财产流转、和市场交易相关的经济合同,比如买卖、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这类。而且也不限于书面形式,实务里的主流观点是,利用口头的经济合同诈骗,同样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
反过来,有些“合同”只是骗局的道具,根本和市场交易没关系。我们见过一个案子,行为人伪造中奖通知,让被害人签了一份所谓的“领奖确认书”再交手续费。这份确认书虽然也叫合同,但它不是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只是整个骗局里的一个环节。这种案子最后定的就是普通诈骗罪。
再比如纯粹的民间借贷型诈骗:编造家人生病、生意周转的理由找朋友借钱,借条也写了,但钱拿到手就挥霍了。这里有借条,可普通的民间借贷不属于经营性质的商事合同关系,实务中一般还是按诈骗罪处理,不会定合同诈骗。
所以判断的时候别盯着“有没有纸”,要看欺骗行为是不是寄生在真实的经济活动上。
三、罪名不同,对当事人意味着什么
罪名之差,不只是个名称,至少有三个非常实际的影响。
第一,立案门槛不同。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按照2011年“两高”的司法解释,一般是三千元到一万元以上,各地可以在这个幅度内确定本地的具体标准。而合同诈骗罪,根据2022年最高检、公安部修订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现在统一执行数额二万元以上的追诉标准,不再区分个人和单位的不同门槛。同样是骗了一万五,在普通诈骗里可能已经够立案,在合同诈骗里可能还没到追诉起点。当然这只是大致的标准,各地具体掌握还有差异,不能简单对号入座。
第二,单位能不能构成犯罪。
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诈骗罪。那如果是单位集体决定骗钱怎么办?这一点有明确的立法解释支撑: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规定,单位实施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犯罪的行为,就追究组织、策划、实施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但合同诈骗罪不一样,刑法第231条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这个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这一点对企业类案件影响特别大:如果是公司集体决策、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的,定性为合同诈骗的话,责任主要落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核心经办人身上;如果硬按个人诈骗的共同犯罪去定,边界就会模糊,有些只是执行指令、参与不深的普通员工也可能被卷进来。
第三,数额档次的把握尺度不同。
两罪的法定刑档结构看起来差不多,都是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数额巨大三到十年、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直至无期,但各地执行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具体标准,两个罪名往往不是一套尺度。同样一笔金额,在这个罪里算“数额巨大”,在那个罪里可能还只是“数额较大”,刑期一下就拉开差距了。
四、行为沾边两个罪名,到底该怎么定
张智勇律师发现实务中还常见两种情况,很多家属甚至新手律师都容易搞混。
第一种是:同一个人,既干了合同诈骗,又干了普通诈骗。比如开公司期间用假购销合同骗了客户的货款,转头又冒充客服骗老人买“保健品”。
这种情况不是选一个罪名就完事的。和合同无关的那部分定诈骗罪,利用合同骗货款的那部分定合同诈骗罪,两个独立的行为、两个不同的罪名,依法要数罪并罚。所以我们阅卷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把每一笔指控的事实拆开,一笔一笔看发生在什么场景、用的什么手段,不能笼统算总账。
第二种是:同一个行为,看起来既符合诈骗罪又符合合同诈骗罪,该怎么定?
很多人以为是“哪个重按哪个来”,其实这个理解是错的。普通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是普通法条和特别法条的法条竞合关系,处理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只要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就应当优先适用作为特别法条的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而不是择一重罪处罚。判断的核心标准,还是回到前面说的:欺骗行为是不是真正发生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的过程中。

五、当事人和家属该关注什么
第一,拿到起诉意见先核对定性。指控用的是哪个罪名?每一笔事实对应哪个罪名?有没有把普通民事纠纷硬塞进刑事里,或者反过来把本该定合同诈骗的按普通诈骗算?定性错了,后面的数额、量刑全都会偏。
第二,罪名之辩要结合数额标准打。如果指控的数额在这个罪里刚好卡在“数额巨大”档,而按另一个罪只够“数额较大”,那定性之争就直接影响刑期长短,值得下功夫去辩。
第三,涉及公司行为的,一定要区分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意志。是单位决策、为了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还是个人冒用公司名义干的私活?这两条路径的定性和追责范围完全不一样。
第四,别把希望全押在罪名之争上。定性辩护只是整个辩护的一个侧面,非法占有目的有没有、指控的事实成不成立、证据充不充分,这些核心问题同样要同步审查。方向对了,路也要一步一步走。
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一个管所有的诈骗行为,一个专门管生意场上利用合同的诈骗。区别写在法条里,体现在立案门槛上,最后落到当事人的实际刑期里。
罪名之争从来不是文字游戏。该争的要据理力争,该认的也不硬扛。把每一笔事实放回它原本发生的场景里,才能看清楚这个案子到底该往哪条路走。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下一篇:没有了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办贷款提交造假流水,之后还不上算不算诈骗?
- · 网购、交易货不对板是否构成刑事诈骗?
- · 诈骗案里有还款记录,还可以认定诈骗吗?
- · 客户拖欠货款迟迟不付,构成诈骗吗?
- · 被认定集资诈骗,如何争取改成非吸?
我们的团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
















电话咨询
地图导航
微信咨询